叶财〔2023〕17号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
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和《安徽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绩效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
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在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落实财政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调整与挂钩、激励与问责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目的是推动预算部门落实“谁花钱、谁负责”和“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主体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制定和调整完善政策、优化资源和资金配置等管理工作,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反馈与整改。财政部门将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反馈各级预算部门。各级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经费测算和绩效目标等,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和要求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反馈与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同步反馈各级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省、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调整完善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监控审核结果反馈与整改。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中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及预算执行的问题及时进行纠偏。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预算部门应督促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针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预算部门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并将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促项目单位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反馈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个人等,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应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报告与公开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按照统一部署,将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应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预算部门(单位)应将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单位)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重要财政绩效管理结果信息报告区人大、政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随政府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调整与挂钩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设立挂钩。预算部门应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财政部门应加强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财政资金调整挂钩。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申请调整财政资金: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并停止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财政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对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调整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预算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完善部门管理,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财政评价等级,各级财政部门对其下一年度预算,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评分100—90(含))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评分89—80(含))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评分79—60(含))的,视情况按照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等级为差(评分60以下)的,视情况可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和标准,根据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结果,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挂钩。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监督,将结果应用情况纳入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整改。预算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预算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应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 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 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及其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对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可编辑).doc
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可编辑).pdf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