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台德炜解读《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台德炜:近日,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印发的《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叶财〔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资金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通知》。
二、资金支出范围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
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农村局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局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本办法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解读人:台德炜
政策咨询电话:0564-6499516
政策咨询地址:社保大楼三楼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