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市审计整改要求,现制定印发《叶集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
叶集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除经常性经费外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补贴专项资金等,不包括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完善办法并执行,上级无规定的要先制定管理办法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集中支付、绩效管理、规范透明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重大项目须经评审论证。
第六条 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建设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库,按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入库符合条件项目,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项目库中选取实施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负责及时分配资金指标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审核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并告之申请单位原因。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和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主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分析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抽取部分项目开展复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内容包括:
(一)立项是否必要、规范,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二)是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三)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
(四)会计核算是否纳入专账管理,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项目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息公开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项目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上级有新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印发 |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叶集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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