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律师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短,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长,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长期保持多所执业状态,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长期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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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产生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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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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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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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影响较轻,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
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
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恶劣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的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造成后果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公正办理造成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案件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委托事项结果造成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对委托事项结果造成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行为,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过失泄露,未造成较重后果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故意泄露,或过失泄露造成较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故意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9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1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2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长期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较轻,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4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5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7 |
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一般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一般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较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较重违法行为的。 |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
29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一般违法行为 |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涉案违法金额巨大,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 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30 |
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
31 |
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的,对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一般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较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较重违法行为的。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情节 |
律师事务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 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32 |
律师擅自将受委托的事项转交他人办理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
33 |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 |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公证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公证机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在1000元以内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超过1000元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尚未出具公证书,无违法所得的。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出具公证书,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满50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严重损害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公证书内容并无违法或失实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但公证书内容并无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6 |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公证书内容并无违法或失实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给公证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公证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8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不满5000元的;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在10000元以上的;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9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的较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0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违法行为 |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的较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
|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后改正,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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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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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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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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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八)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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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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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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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九)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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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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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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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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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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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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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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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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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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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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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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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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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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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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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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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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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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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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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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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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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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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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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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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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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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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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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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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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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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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备注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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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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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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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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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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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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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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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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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3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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