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叶集区城区范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北至沪陕高速,东至金叶大道,南至宁西铁路,西至史河大堤以内的合围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监督与管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六、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个人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城区派出所:0564-6493110
孙岗派出所:0564-6454110
平岗派出所:0564-6486000
区限放办电话:0564-6491110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