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行为人:李**,男,59岁,1962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31962040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户胡镇户胡村粉坊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粉坊组,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1年10月21日13时26分,李**无证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叶集区户孙路27公里处被叶集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mg/100ml。以上事实有现场查或视频、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违法处理通知书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民警送至六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5日。
2、殴打他人(俞**)
违法行为人俞**,男,52岁,1968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319680917****,户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叶集镇瓦房村桥头组055号,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叶集镇瓦房村桥头组055号,违法经历:2017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8月均因赌博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行政拘留。
查明:2020年9月12日至14日,违法行为人台**在叶集区南海路九福宾馆101房间内经营赌场,2020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俞**、索**、杨**等人在叶集南海路九福宾馆内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俞**和索**、杨**因赌博下注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并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综上,俞**殴打他人及赌博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俞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之处罚。
3、20211210张**涉嫌盗窃案
违法行为人张**,男,23岁,1998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0119980115****,户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东河口村陈湾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东河口村陈湾组,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现查明2021年12月10日12时许,在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龙元村杨柳汽修门口,张**将门口停放的拖车上的两根拖车绷带盗走,价值一百余元。张**的行为构成了盗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予以行政拘留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三元派出所送交六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8日。
4、李**使用假币案
违法行为人李**,男,45岁,1976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41302619761112****,户籍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古城村丁台组,现住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古城村丁台组,违法经历:2010年2月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吴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5月因涉嫌盗窃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李**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多次在孙岗乡辖区沿街商铺使用假币,合计共使用四张面值均为100元的假币,造成四户商家经济受到损失。且2021年11月14日9时许,李**在孙岗乡源广超市使用假币离开过程中,盗取该超市涉案价值80元的色拉油一桶。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李**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和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李**使用假币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李**盗窃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5、刘**扰乱单位秩序
违法行为人:刘**,男,1977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 34242319770901****,户籍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上楼村前圩组,现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上楼村前圩组。
现查明:2021年12月1日22时许,在叶集区人民医院(原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科内,刘**陪同醉酒患者陆某亮在该医院内就诊时,以手掐医生脖子、关急诊室房门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交六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4日)
6、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案
违法行为人葛**,女,46岁,1975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34082319750901****,户籍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官渡村中坂组7号,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长岗村,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1年11月16日18时许,在叶集区孙岗乡郭断岗一家磅房处,孙岗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处理葛**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时,葛**对民警朱文宇及闻涛进行撕扯,造成民警朱文宇面部受伤,闻涛衣服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七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
7、孟*被猥亵案
违法行为人沐**,男,40岁,1981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34260119810422****,户籍安徽省巢湖市居潮区沐集镇兆河村,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孙岗村,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1年11月17日21时许,沐**在和孟*等人在孙岗乡“钱王大酒店”聚餐结束后,沐**以让孟*送其回宿舍为由,乘坐孟*二轮电动车回宿舍时,沐**在后座上用双手抱腰和抓胸的方式对孟*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综上,沐**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沐**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9日。
8、徐*涉嫌吸毒案
违法行为人徐*,男,26岁,1995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011995101****,户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草皮塘村徐圩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当代学校,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0月3日,在六安市金安区青皮树宾馆内,徐*和王**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与张**、王**发生性关系,10月6日,在六安市金安区青皮树宾馆内,徐*又和王**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并与王**、张**发生性关系,徐*到案后对吸食大麻素和参与三人发生淫乱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徐*行政拘留十三日,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根据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侦大队送至六安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22日。
9、谷良**涉嫌寻衅滋事案
违法行为人谷良*,男,57岁,1964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319640914****,户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新元社区顺河组187号,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站前路廉租房3栋2单元402室,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1年11月9日20时许,被侵害人王**在叶集胜利时代广场地下歌厅跳舞时遭到违法行为人谷**的无故殴打,并将其脸部抓伤,致使王**脸部受伤入院治疗。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谷**处行政拘留七日之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从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10、王*阻碍执行职务案
违法行为人王*,女,58岁,1963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319630405****,户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南海社区桃园新村,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农贸市场广东故事店,违法经历:暂无。
现查明:2021年9月26日15时许,在叶集区农贸市场内,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对王*家屋顶违建进行拆除时,王*以持菜刀对工作机械挥砍、对工作人员言语威胁的方式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对作案工具菜刀进行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交六安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