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606-00003 组配分类: 其它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科技工信局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6-15 00:00 发文日期: 2026-06-1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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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建筑模板企业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叶集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建筑模板企业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6-17 09:3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科技工信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有关国有企业,有关合作银行,安徽人造板协会、六安市木材产业协会:

为持续发挥金融信贷对建筑模板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保障产业转型工作稳步推进,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建筑模板企业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科技工信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六安市叶集区建筑模板企业转型升级

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推动全区建筑模板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大力支持转型升级企业融资,设立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发放的转型升级企业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贷”)的风险补偿,贷款放大倍数最高为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出资50%(享受借款企业需纳入出资人范围,各企业原则上同比例出资)、区财政出资50%。

第四条  对单个转型升级项目的“转型升级贷”,风险补偿资金分险服务期限为3年。“转型升级贷”不含已纳入新型政银担及享受其他风险补偿资金(其中对普惠性的就高执行)分险服务的贷款。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经济开发区双产投资发展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存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转型升级贷”服务对象为符合全区建筑模板产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定、计划转型前报区科技工信局备案且经区相关单位研究同意并推荐的企业。存量贷款企业在满足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的基础上,可办理续贷。

第七条  “转型升级贷”业务由双产投资发展公司、合作银行、行业协会、区科技工信局等四方共同办理,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支持配合。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指积极践行支持经济发展责任、有较强参与意愿且能够遵守本办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合作事项通过“转型升级贷”业务合作三方协议约定。

第九条  合作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及本行信贷制度等对区科技工信局推荐的符合条件企业进行自主核实,负责贷款业务贷前、贷中、贷后相关管理工作,对违规放贷、未按要求开展经营能力评估造成的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予代偿。

第十条  合作银行对“转型升级贷”实行利率优惠,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行与易汇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同期新型政银担贷款利率(未开展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出资企业遴选及符合条件企业贷前的申贷把关、贷后的经营与财务风险跟踪管理、到期贷款的协助清收工作。双产投资发展公司负责简化内部审批流程,不具体审查合作协议项下每一笔业务具体内容,根据区科技工信局推荐函、合作银行信用贷款审批结果出具风险分担比例确认函。

第十二条  “转型升级贷”代偿宽限期为30天,从贷款逾期未还或到期前借款企业违约且合作银行书面要求代偿之日起计算。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时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的分险比例履行代偿责任,代偿资金首先从借款企业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其他企业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财政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中各扣除50%。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不足以代偿的,不足部分区财政承担50%,其余由除借款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出资人按同等比例分担。3年内如发生风险代偿,则风险补偿资金池分险服务自动终止,不再办理新增贷款,待代偿追回、风险消除后恢复。发生风险代偿时,除代偿贷款外,合作银行对其他正常在贷“转型升级贷”实行到期清收,不得随意提前抽贷。

第十三条  贷款代偿后,合作银行、双产投资发展公司共同负责清收与追偿,其他各方全力协助。对收回的贷款,按与合作银行约定的分险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其中50%分配给区财政、50%分配给除借款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出资人。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在分险服务全部到期后解散,解散时首先保证财政及除借款违约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出资人缴纳的风险补偿资金原渠道退回,资金不足的,两方各按可退资金的50%比例退回。对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合作各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安市叶集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2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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