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平稳有序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方案》《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六安市叶集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总要求,围绕“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总目标,通过公办学校提供或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方式,到2022年8月底,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由现在的27.51%降低至4.87%;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切实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二、购买范围
我区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为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
三、购买要求
(一)明确享受对象。凡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区内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同等享受政府购买学位补贴。
(二)明确具体标准。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每学年购买学位标准,由少到多、逐步上调,直至调整到位,标准外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缴纳。2022-2023年度区域内同办学层次学校统一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0元(不含学杂费补助和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年3000元(不含学杂费补助和教科书补助)。民办学校可按照政府指导价向享受学位购买服务的学生收取餐费、校服费、住宿费等经区发改委审批备案的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三)及时拨付资金。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应在秋季开学前拨付购买学位财政预算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民办学校在秋季开学2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上报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对象学生名单,区教育局在收齐民办学校提交的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教育局提供的学生名单后会同区教育局做好经费核算,经费结余或缺口部分纳入下年预算进行统一结算。
四、工作保障
(一)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经费,2022年所需经费从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中细化安排,自2023年起购买学位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区发改委负责合理动态调整学校收费标准,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核算监管,强化财务及资产审计,确保购买学位服务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三)区教育局负责建立并完善购买学位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建立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购买学位数量、教育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予购买。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