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发改〔2024〕51号
六安市金叶燃气有限公司、六安市淮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8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2024供气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4〕14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皖价电〔2015〕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六安市叶集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六安市叶集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引导,严格价格监管
燃气企业要主动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供需衔接,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国家价格改革工作内容之一,是国家应对当前国内国际瞬息万变的能源市场价格形势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国家实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方向。要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跟踪气源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定期校核独立配气价格,做好相关调价工作。区城管局要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大监管力度,对燃气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要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确保燃气企业主动作为,降低采购价格。
二、主动控制采购成本,强化服务质效
各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气源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气源供应的同时,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要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用户和社会监督。要积极寻求低价气源,尽力为广大用户采购低价气源,确保用气安全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降低气源采购成本。要加强安全用气巡查,教育引导消费者安全用气,积极做好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尽力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三、强化民生基本保障,关注弱势群体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体,每户月设置3立方米免费用气基数。具体办理流程由燃气企业在收费时确定。
鼓励供气企业与大规模(年用气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气企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气协议约定气量价挂钩政策。
六安市叶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六安市叶集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燃气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要。
2.实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即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3.保持稳步推进。本着先易后难、先稳后缓的原则,分类实施联动,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采用金叶燃气和淮矿燃气两家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
同时,对燃气企业采购上游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此部分气源价格高出部分不予联动。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联动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一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按季度联动。
(三)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生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下调不限。未调整的超出部分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金额计算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我省最高不超过4%,超出4%的按4%执行)。
(五)联动程序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城管局向区发改委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区发改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供气企业报送联动申请,由区发改委核定后,明码标价执行。
三、实施时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根据上级发改部门统一要求,与上级部门同步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皖价电〔2015〕2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三)保障基本民生与关注弱势群体相结合。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目的是利用价格政策,促进广大居民主动地节约用气,以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对于社会上少数群体,本政策设立一定免费气量,以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个阶梯,其中:第一阶梯用气量为0-360立方米/年,第二阶梯用气量为360-1080(含1080)立方米/年,超出第二阶梯的用气部分为第三阶梯用气量。
(二)分阶梯气价的安排。各阶梯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阶梯仍执行现行价格2.8元/立方米保持不变。
第二阶梯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确定,第二阶梯气价为3.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价格水平为第一档气价的1.4倍确定,第三阶梯气价为3.92元/立方米。
(三)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实际生活人口4人以上的,根据户口本,每增加一个人每月各阶梯相应用气量增加10立方米。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3.08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气价。
(四)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当年安装不满一年周期的按一个周期计算,用气量同一周期内,可累计、可结转,在不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六)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七)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后,涨幅或降幅后价格参照上述模式和标准计算。
三、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1日实行,自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满一个自然年度可以按比例折算,以后均按自然年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