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补齐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短板,管好、护好农村公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村公路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其中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级建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年度计划申报。
第八条 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道的建设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
中桥及以上桥梁和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
隧道及包含隧道的农村公路;
包含渡口工程的农村公路。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扩建。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双车道标准建设,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逐步改造。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硬路肩硬化,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及养护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十七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一般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一般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一年,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二年。
第二十条 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等内容七公开。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县道的养护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乡、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道、村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其中优良中路率(MQI)不低于90%,修复养护比例不低于养护工程里程的30%。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二十六条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二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工、竣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案》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一次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
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权益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纳入本级预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道、村道上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节点全额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使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日常养护资金。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县道每年15000元/公里、乡道每年7000元/公里、村道每年2000元/公里(1572)的标准执行,分为“固定省补资金”和“省补奖励资金”。“固定省补资金”按照2017年底统计年报中农村公路里程和“7000、3500、1000”补助标准确定下达计划;“省补奖励资金”的20%由省级统筹,用于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示范创建奖励补助等,其余80%按各地省补养护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养护成效进行补助。
养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养护数据库里程分配后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要及时细化到具体项目,务必在当年完成支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