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省级发起)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5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县级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
2025年4月至10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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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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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 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按不超过10%的比例抽取15家 |
2025年6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生态环境 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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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
抽查9家,根据实际基数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6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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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
抽查15家,根据实际基数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6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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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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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动态变化,省级视频检查抽取75家,其中现场检查20家。 |
2025年6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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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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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发起,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5年4月至10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备案证明、报告等)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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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内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情况;提供技术接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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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明确与从业人员用工关系、签订协议等情况;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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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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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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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3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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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发证企业70家,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5年6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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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91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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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83家,按照36%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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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325家,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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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
持有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5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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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5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101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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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取3家(基数30家,按10%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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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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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全省工贸企业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取2家(基数40家,按5%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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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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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5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全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抽取2家(基数20家,按10%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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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5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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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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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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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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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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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市级检查) |
省、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市两级均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5年3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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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全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为10%。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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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4%,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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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5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各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纳税人 |
省、市级税务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自行维护本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抽查比例不低于为20%。 |
2025年4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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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5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各隶属海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共1489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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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5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2家生产企业和8家经营企业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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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5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气象部门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国防动员、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5年9月至11月 |
市县级按省级要求承接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销售领域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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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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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市、县级发起)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省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教育行政、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数超过10所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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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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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学科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照全市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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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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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度科技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部门 |
教师资质、培训教材、培训班次、平台监管、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级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级科技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全市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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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培训内容设置,2.培训时间和班次安排,3.培训教材备案市核,4.培训师资及教学内容公示等。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全市不少于20个机构的数量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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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年度体育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全市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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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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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省宾馆、 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县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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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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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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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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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市场监管 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6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 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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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动态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6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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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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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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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
在安徽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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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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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成“阳光行动”落实情况。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明确与从业人员用工关系、签订协议等情况;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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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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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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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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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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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5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在我省注册许可的客运站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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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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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省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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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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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港口(码头)生产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沿江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 |
在我省注册许可的港口企业以及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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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项目许可检查;建设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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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5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部门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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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5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1月 |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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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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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全省工贸企业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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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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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全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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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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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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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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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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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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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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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5年度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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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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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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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5年度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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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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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5年度全省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省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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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5年度文物保护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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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 |
“四有”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情况检查。 |
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级文物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文物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物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每个市不少于10家从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目录中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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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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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5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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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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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5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0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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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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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5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0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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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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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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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5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市级检查) |
市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5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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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5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2025年3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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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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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5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 |
2025年4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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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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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部门 |
对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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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5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数量1000个及以上的,抽查数量不少于30个;备案数量1000个以下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0个)。 |
2025年3月至10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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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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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25年度新型住宿服务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新型住宿服务企业审核、登记、安全等进行检查 |
新型住宿服务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3月至10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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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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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5年度全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为1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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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六安市)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市、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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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25年度全省城镇燃气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
全省城市(县城)燃气经营企业 |
市、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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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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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25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各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纳税人 |
省、市级税务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税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自行维护本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抽查比例不低于为2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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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25年度全省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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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25年度统计调查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数据质量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统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从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和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中随机抽取,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数量。 |
2025年4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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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5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典当行 |
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7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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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25年度小额贷款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7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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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25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融资租赁公司 |
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7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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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5年度流通使用环节疫苗质量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6月至10月 |
市抽县查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免疫规划制度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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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25年度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购进、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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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销售医保药品是否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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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2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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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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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25年度全省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省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级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城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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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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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25年度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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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25年度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检查。 |
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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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5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六安市)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国防动员、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5年5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国防动员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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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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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参与。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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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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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25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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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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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25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企业) |
市、县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约10%。 |
2025年6月至10月 |
市级统一发起任务(市抽县区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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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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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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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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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25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5年8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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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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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25年度拍卖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省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基数,按不低于3%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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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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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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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25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省公章刻制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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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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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025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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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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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25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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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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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25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8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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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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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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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025年度互联网诊疗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构资质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依法执业情况检查等。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数确定,按2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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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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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对药品网络销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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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25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评价机构的联合检查(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才评价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评价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按照5%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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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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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25年度劳务派遣公司的联合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按照2%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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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税务登记证件、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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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联合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按照3%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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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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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25年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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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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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级应急部门牵头,同级公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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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025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应急部门牵头,同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市场监管局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