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4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4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抓叶集、促崛起、聚特色、塑产城”工作部署,围绕“两中心一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含装备制造)项目、化工新材料项目、智能家居家电(含模塑)项目、绿色食品项目、文旅康养项目等。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一般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专精特新、强链补链以及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一般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新引进单独供地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专精特新、强链补链以及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新引进单独供地绿色食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第四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一般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新引进单独供地化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年。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出让价格按一般工业用地不低于10万元/亩、化工用地不低于13万元/亩标准执行。
第五条 投资强度奖励。
1.新引进单独供地的一般工业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投产运营后,投资强度达200-300(含200,不含300,下同)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的奖励;投资强度达300-400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2%的奖励;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及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5%的奖励;投资强度奖励累计上限不超过10万元/亩。
2.新引进单独供地的化工项目,在协议约定时间投产运营后,投资强度达300-400(含300,不含400,下同)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1.2%的奖励;投资强度达400-500万元/亩,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1.5%的奖励;投资强度达500万元/亩及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总投资2%的奖励;投资强度奖励累计上限不超过13万元/亩。
第六条 财政贡献奖励。
1.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根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
2.新落户区内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年薪达3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按其个人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不包含上市减持)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
第七条 多层厂房奖励。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建设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建设楼层进行补贴,二层按200元/平方米、三层按3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的按4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资金扶持。新引进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发明专利等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可采取基金跟投等方式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资金同比例到位,投资方以固定资产(含设备)对政府参股资金提供担保,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工业地产。对在约定建设期内新建厂房累计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和配套工程)10%给予补助。兑现节点为厂房结构封顶后兑现20%,竣工验收后兑现50%,剩余30%待完成协议约定的招商目标后兑现。
第十条 新引进单独供地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3;新引进单独供地的化工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土地综合容积率,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类项目土地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8,橡胶和塑料制品类项目土地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1。
第十一条 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至50亿元,建设工期不超过36个月,开工12个月内投资完成率达到20%以上、24个月内投资完成率达到50%以上;50至100亿元,建设工期不超过42个月,开工12个月内投资完成率达到15%以上、24个月内投资完成率达到40%以上;100亿元及以上,建设工期不超过48个月,开工12个月内投资完成率达到10%以上、24个月内投资完成率达到30%以上。
第十二条 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一律全免。
第三章 文旅康养项目
第十三条 文旅康养项目是指我区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度假、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额奖励。
1.高端或规模康养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2.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给予补助。
4.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给予补助。
第四章 专业市场及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新引进专业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年,且市场入驻商户业态契合度不低于70%。
1.投资运营奖补。按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30%给予投资运营奖补,奖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兑现50%,剩余50%待招商实现约定目标后兑现。
2.财政贡献奖励。自协议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根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担任叶集区项目的企业高管,参照工业项目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专业市场项目,可按照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50%给予投资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 专业市场类项目可分期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两期,总建设工期不超过5年。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挂牌供地,分期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重新核定奖补。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或设立子公司。对新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在区内实现税收贡献满一年以上,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100万元奖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升级至相应资质且达到税收条件的,给予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建筑业企业自迁入我区之日起3个年度内,根据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本级财政贡献,按照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40%、50%、60%的奖励。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特别大、科技含量特别高、经济贡献特别突出,以及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房屋出售转租或土地转让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并附严格可行的违约救济、赔偿条款加以保证。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协议约定招商引资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优惠政策中固定资产补助仅对社会资本实际形成的投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优惠政策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期限内,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2版)〉的通知》(叶政〔2022〕13号)同时废止,对于仍处于政策兑现期内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