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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4-00022 组配分类: 重要事项回应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4-0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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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交通】事关电动自行车!您的这些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事关电动自行车!您的这些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4-04-09 17:3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这些要点请掌握!









安全生产指南请收好










让我们一起增强安全意识,

学习应急知识,

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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