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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3-00049 组配分类: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3-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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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人大制度】六安市叶集区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试行)

【人大制度】六安市叶集区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试行)

2024-03-14 11:22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19年5月23日,六安市叶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事原案;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二章 提 出

第三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可以由一位代表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人大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案,内容具体明确,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亲笔签名。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的。

第三章 交 办

第六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于会后二十日内(工作日,下同)梳理并分析、研究有关事项。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运用分析、研究成果,将代表建议反映较为集中的事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涉及区政府工作的代表建议,向区政府办公室集中交办;涉及其他机关、组织的代表建议,分别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区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代表建议的二十日内进行分办。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十日内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分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章 办 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承办的代表建议,一般应将代表建议所提事项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从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分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办理代表建议实行“一件一策”,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并以公文(函)的形式,向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备(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区政府办公室要核查承办单位的方案是否明确组织领导、具体责任人、办理程序、工作措施、时间节点等,对没有明确的,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制定方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前、办中、办后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认真了解代表意愿,让代表及时了解办理进程,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限期一般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和分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因政策规定一时无法办理或因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办理确有困难的,既要及时向代表解释沟通,争取代表的理解与支持,更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计划安排尽快解决。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二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要根据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单位,及时起草督办工作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要综合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外出考察等方式督办代表建议,重点督查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是否与代表沟通联系,办理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有力可行等,并积极参与常委会组织的集中督办。

第十四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代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和六个月后,分别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督办情况。

第六章 反 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公文(函)的形式答复代表,做到观点明确、实事求是,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等,同时附寄征询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意见表。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办结后,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人大代表。将代表建议交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承办单位还应将答复函抄送代表联络办(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要求重新答复。

第十六条 提建议的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除涉密信息外,区政府办公室要将涉及区政府工作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逐一在政府网站公开;有关机关、组织要将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代表联络办要同步将办理情况在区人大网站公开。

第七章 回 访

第十八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代表建议交办六个月后,集中向代表进行回访,对代表不满意的,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要对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情况向代表回访,对代表仍不满意的或代表意见较多的承办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专题询问。

第八章 报 告

第二十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在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时,要将本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写入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前,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章 测 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后,对区政府及其各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分别进行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要对不按程序办理、平时不安排不部署、敷衍应付等行为,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改正;对承办单位严重违反规定,导致能早办而迟办的、能办理而不办理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 依据《六安市叶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优秀议案、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办法(试行)》规定,每届内组织开展1-2次代表优秀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评选方案由代表联络办公室制定并报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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