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3-00040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4-03 09:09
文  号: 词:
名  称: 2024年第一季度价格违法案件公示表

2024年第一季度价格违法案件公示表

2024-04-03 09:09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案值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金额 作出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履行情况
1 叶市监处罚〔2024〕002号 六安市叶集区大禧地商贸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六安市叶集区大禧地商贸有限公司 91341500MA2XJAXA3L 张宇 5.502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53】第三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500.00  2024年1月26日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履行
2 叶市监处罚〔2024〕021号 六安市叶集区万客隆生活超市未明码标价、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六安市叶集区万客隆生活超市 92341500MA2U48L135 曾庆同 1011.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3元;2.罚款1000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67】:“第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5015.30  2024年1月26日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履行
3 叶市监处罚〔2024〕025号 六安市叶集区惠之都超市未明码标价、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六安市叶集区惠之都超市 92341500MA2WHL9B7B 王斌杰 85.5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1000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67】第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5010.50  2024年1月29日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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