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值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金额 | 作出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履行情况 |
1 | 叶市监处罚〔2024〕002号 | 六安市叶集区大禧地商贸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六安市叶集区大禧地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00MA2XJAXA3L | 张宇 | 5.502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53】第三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
500.00 | 2024年1月26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
2 | 叶市监处罚〔2024〕021号 | 六安市叶集区万客隆生活超市未明码标价、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 六安市叶集区万客隆生活超市 | 92341500MA2U48L135 | 曾庆同 | 1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3元;2.罚款1000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67】:“第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 5015.30 | 2024年1月26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
3 | 叶市监处罚〔2024〕025号 | 六安市叶集区惠之都超市未明码标价、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 六安市叶集区惠之都超市 | 92341500MA2WHL9B7B | 王斌杰 | 85.5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1000元。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67】第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 5010.50 | 2024年1月29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