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叶集区政府办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文书
号: /202403-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文书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3-11 17:33
文  号: 词:
名  称: 皖六叶交罚〔2023〕1000111号

皖六叶交罚〔2023〕1000111号

2024-03-11 17:3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交通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叶集区晗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叶交罚〔2023100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叶集区晗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六安市叶集区晗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书香雅苑S2109-111

执法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六安市叶集区晗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黄皖N79554的黄皖N79554,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限重为吨,实际总重为43.496吨,超限12.496吨,超限率40.3,运载物为,可以解体

处罚依据:

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6条第(5)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30条第(2)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第30条第(1)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第42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3条第(1)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3条第(2)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000.0

处罚日期:

2024-03-11                      公示日期:20240311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