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值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金额 | 作出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履行情况 |
1 | 叶市监处罚〔2024〕041号 | 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正福批零超市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案 | 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正福批零超市 | 92341500MA2N2JWB88 | 刘正福 | 395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如下:1、处185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没收“永得信”牌移动插座7只。 | 200.00 | 2024年2月2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