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股室: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处理制度》、《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2.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3.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4.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更加公开透明地实施补贴政策,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政,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1.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补贴实施过程各环节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影响面广、社会效应明显,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及时主动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 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及当年度的有关文件;
2.当年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
4.市级批复后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5.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
6.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
7.上一年度区级补贴政策实施公告;
8.上一度区级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9.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
1. 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明白纸、会议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动态的报送工作。
2. 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栏名称必须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政策文件、实施进度等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1.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技农机中心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发布有关重要政策和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2.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及时、准确地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增强时效性。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3.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4.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5.要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
处 理 制 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农机化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3.涉及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机购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处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信访投诉的分类
l.按照信访投诉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由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由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以及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2.按照信访投诉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信访问题和重大信访问题;
3.按照信访投诉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来电、来信和来访;
4.按照信访投诉人是否署名,可分为实名信访和匿名信访。
三、信访投诉的受理
1.来电、来访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倾听来电、来访的诉求,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2.来信受理。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由局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实名信访凡反映内容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畴的事项均应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四、信访投诉的办理
1.登记。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档案,登记每起信访投诉事项。
2.交办。根据信访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信访问题当场可解决或解释的由工作人员直接处理并答复;重大信访问题呈局领导批示后,由农技农机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调查。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由两人以上在职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在信访投诉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式。
4.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调查清楚后,应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处理。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方法恰当。
5.答复。信访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须及时给予信访人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时,应注意用语规范、方法恰当。
6.归档。信访投诉事项答复完毕后,应及时将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五、问题处理
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附(1)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事项登记表
(2)农机购置投诉(信访)调查笔录(格式)
附(1)
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事项登记表
序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被投诉(信访)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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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及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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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 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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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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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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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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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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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
内容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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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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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
批示 |
|
||||
办理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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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办结 |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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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农机购置投诉(信访)调查笔录(格式)
(第 次)
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询(调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问询(调查)人: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民族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工作人员,现会同*****相关工作人员向你询问了解关于*******的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
答:知道,我会如实回答。
问:你是否叫__________。
答:是,我是__________。
问:
答:
以上记录属实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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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同我讲的一致。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管 理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管行为的管理,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依据《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皖农机〔2018〕2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的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规参与补贴产品经营的行为。
二、责任义务
(一)农机产销企业责任和义务
1.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2.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扑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要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3.按补贴政策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资料和牌证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4.发现影响补贴政策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机化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5.生产企业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款,确保资金住来全程留痕备查。
6.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经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7.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
8.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二)购机者责任和义务
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对购机行为的真实性和补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自主选择产品经销企业购机,对经销企业提供购机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等相关材料确认无误,购机税控发票上购机金额与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商企业的资金一致。
3.接受并配合各级财政和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补贴机具的核验、监管和抽查。
4.应主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中发现的问题。
5.其它与购机补贴有关的责任义务。
三、监督检查
(一)实施经销企业备案制。本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主动到区农机化部门备案,填写经销企业备案表自觉接受监督。
(二)实施经销企业承诺践诺制。经销企业签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承诺书、补贴产品真实性销售承诺书、补贴产品销售情况备案书,自觉接受农机化部门关于经销企业践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督导检查制。对区内经销企业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产品公示情况、纸质和电子销售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购机者信息建档情况等,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督查制,除加强督导检查外,对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实行重点抽查。
四、违规查处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本区范围内的违规线索,予以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成立3人以上的调查组,入户核查购机者和补贴机具,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做好调查和约谈笔录,将调查结果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约谈告知。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依据《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轻微违规行为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附件4
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及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具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区农业农村局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其机具进行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农技农机中心进行具体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条 核验范围:年度内本区域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受农业农村局委托单位负责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建立健全材料审核、机具查验、录入系统、资料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实行“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查。但需要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监理管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第四条 核验分为资料审核和机具核查。资料审核是指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资料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机具核查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五条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可预约上门核验。
第六条 根据风险可控度高低,将申请补贴机具分为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非重点机具是指烘干机、热风炉等固定安装不可移动的设施类机具,其他类机具皆为非重点机具。重点机具需全部核验,非重点机具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核。对于安装类、设施类补贴机具,须在安装完整投入使用后申请核验。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核验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申请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补贴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鼓励购机者在皖事通下载“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申请。
(二)审核材料。对购机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核查机具。对购机者提供的机具进行查验,现场拍摄购机者与所购机具合影照片。
(四)签字确认。有购机者和核机人员共同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完成核验。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工作人员从事核验工作,明确职责,对其每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培训教育。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购机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六安市叶集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皖农机〔2018〕217号)文件要求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包含的其他各类违规问题可参照处理。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均有权向当地农机化及有关部门举报。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经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六条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第七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一)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五)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四)未主动报告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五)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缴全部补贴资金;
(六)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七)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
(八)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二)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故意不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等异常情形;
(四)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
(五)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退缴违规补贴资金;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及时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决定,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整改,整改完成且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应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报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
第十三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查处程序
第十四条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年至10年。
第十五条 区农机化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线索收集后及时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报或移交。
第十六条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违规调查需要,区农机化部门积极配合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来本区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轻微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分别由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比照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操作实施,处理结果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备案,接受省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的细则作废。
附:l.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受理单(格式)
2.农机购置补贴约谈记录(格式)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整改督办单(格式)
4.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及违规行为调查转办函(格式)
5.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格式)
6.农机购置投诉及违规行为调查笔录(格式)
7.规处理决定书(格式)
8.处理决定送达回执(格式)
9.案件移送函(格式)
附1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受理单(格式)
受理 号 年 月 日
违规单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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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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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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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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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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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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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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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股) 室负责 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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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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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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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农机购置补贴约谈记录(格式)
约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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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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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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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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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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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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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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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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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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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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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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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记录属实。
约谈对象签字(手印):
第 张 共 张
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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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记录属实。
约谈对象签字(手印):
第 张 共 张
附3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整改督办单(格式)
整改督办 号 年 月 日
违规处理 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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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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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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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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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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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 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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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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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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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及违规行为调查转办函(格式)
**农机转字〔 〕第 号
____________农机化主管部门:
转去来信(电、访) 件,请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于 月 日前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农机化部门
年 月 日
附5
(农机主管部门全称)
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格式)
__________告〔 〕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调查,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农机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农机化主管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附6
农机购置投诉及违规行为调查笔录(格式)
时 间: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时至_____时。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工作人员,现会同××××相关工作人员向你询问了解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
答:知道,我会如实回答。
问:你是否叫 。
答:是,我是 。
问:
答:
以上记录属实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同我讲的一致。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记录属实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附7
(农机主管部门全称)
违规处理决定书(格式)
________违〔 〕_______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当事人XXXXXX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XXXXX(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本机关认为:
XXXXXX(案件处理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
依照XXXXXX(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人民政府或XXXX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机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8
(农机主管部门全称)
处理决定送达回执(格式)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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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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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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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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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送达人 |
收到日期 |
收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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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如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邮寄送达应注明邮寄编号;送达回执只有一份,受送达人签字后收回,存于卷宗。 |
附9
(农机主管部门全称)
案件移送函(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附件:有关材料
农机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