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安徽行动和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1.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
2.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
3.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严重”风险类别行业,近三年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的;
4.近三年有新确诊职业病病例的。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健康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4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单位结合我区治理范围要求,对辖区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
2.制定治理方案。各单位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2022年7月底前,各单位应完成辖区内治理企业名单核实确定和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并于8月1日前将治理企业基础台账(附件1)和治理工作方案报送我委。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重点工作安排。2022年,重点治理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治理企业,并结合我区深化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推动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企业率先完成治理任务。前期开展过专项治理的石英砂加工、石材、制鞋、木质家具、水泥、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陶瓷、耐火材料等行业的治理企业2022年底前应达到专项治理要求。
2023-2025年度,各单位结合辖区实际,每年确定2-3个重点行业或治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治理工作。2023年要重点抓治理进度,应完成70%以上治理企业的治理工作,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全面检查,对整改不积极、进展缓慢的企业重点督导。
2024年应完成90%以上治理企业的治理工作,要在推进治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已完成治理企业的“回头看”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巩固治理成效。2025年6月底前,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评估验收,查漏补缺,对进展缓慢的单位做好重点督导,确保治理任务高质量完成。
2.开展治理整改。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各单位要组织对治理企业提交的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开展督促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在治理要求未达标前,不得纳入“健康企业”评定;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单位每半年至少调度一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我委将每年适时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和抽查。
4.做好年度总结。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附件2)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我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单位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单位请于2025年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所需经费,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各单位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等技术力量,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帮助指导企业解决治理工作技术难题。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省职业病防治院为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技术指导单位,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市级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支撑机构建设,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强化执法,确保成效。各单位要紧扣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监督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地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五)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