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值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金额 | 作出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1 | 叶市监处罚〔2023〕159号 | 六安市叶集区三元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 六安市叶集区三元液化气站 | 91341500321710556Q | 胡书群 | 160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供认相关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4】条的规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 2.罚款320元。 |
320 | 2023年10月2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叶市监处罚〔2023〕175号 | 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中岳加油站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 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中岳加油站 | 91341500MA2TEJLGXB | 尹杰 | 1198.38 | 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64】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行政处罚如下:1、处110106.64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198.38元。 | 111305.02 | 2023年12月19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