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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12-0004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3-12-2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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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2023-12-22 09:04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企业、公民
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信用监管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5号)第四条(十)网络交易监管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政策法规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6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7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公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8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9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企业
10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知识产权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12 专利维权资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 知识产权股 法人、社会组织
13 专利政策咨询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4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知识产权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5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知识产权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6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行政审批服务股 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
17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行政审批服务股 企业
18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9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0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21 消费者投诉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保委秘书处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2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3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办公室(人事教育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4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信用监管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个体工商户、企业
25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消保委秘书处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6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办公室(人事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7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8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29 县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1.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皖政〔2021〕16号)“共建长三角消费者满意软平台,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完善12315互联网平台功能,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安徽省评比表彰办《安徽省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目录(省级工作部门)》“91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街区、行业协会商会、乡村、县(市、区)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消联办发〔2022〕2号)“二、活动名称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三、创建主体放心消费创建分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协会(商会)创建、放心消费示范乡村创建和放心消费示范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创建等五类,创建主体分别是市场主体、行业组织、街区管理机构、乡村和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 建议在该事项备注中注明“各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是否列入以及实施部门)根据各地人社部门审批情况进行编制。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0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 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1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知识产权股 法人、社会组织
32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知识产权股 法人、社会组织
33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行政审批服务股 已获证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34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行政审批服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35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公民
36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37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38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9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4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41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2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公民
43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3.《关于质监政务窗口增设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的函》(皖质函〔2015〕240号):今后,凡企业在改制上市申报材料及材料审核阶段,需要办理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的,可由质监政务窗口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统一受理、审查、办结,以解决企业“不知找谁”的问题,提高服务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质量。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44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政策法规股 拟上市(挂牌)企业
45 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
46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适应企业需求。
政策法规股 经营性企业
47 区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信用监管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个体工商户、企业
48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49 出具未受属地监管部门处罚证明 1.《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4〕3号):附件6 配送企业资质条件第2项 信誉良好,2011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省辖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企业
50 “规范药房”创建服务 《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目标任务。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医疗机构
51 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一(五):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在乡镇和社区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动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
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6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6〕16号)二(一):⑤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在乡镇和社区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以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动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公民
52 食品抽检信息公布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2.《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5〕64号)八:及时公布检验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食品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3 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及说明、解释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总局第6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行政审批服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4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培育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国发〔2013〕10号)五(二十二):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培育自律意识,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2.《关于开展“助推服务质量品牌提升,诚信计量示范工程在行动”活动的通知》(皖质办发〔2016〕6号):根据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要求,我省在“十三五”期间需创建3000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为确保创建示范单位工作顺利如期完成,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省局制修订了《餐饮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等12个服务行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助推服务质量品牌提升、诚信计量示范工程在行动”活动。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3.《六安市“助推服务质量品牌提升、诚信计量示范工程在行动”活动实施方案》(六工质函〔2016〕52号)二:“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在全市餐饮、集贸市场、供水、成品油经营、医疗机构、公路超限检测站/收费站、供电、验配眼镜、供气、定量包装、出租汽车、商店超市等12个行业,培育并验收200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5 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培育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国发〔2013〕10号)五(二十四):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能效对标计量诊断等活动,培育能源资源计量示范示范单位。
2.《关于进一步推进能源资源计量的通知》( 皖质办发〔2013〕87号):到2015年底,完成安徽省“万家企业”的能源资源计量首次审查,积极推进“万家企业”能源资源计量在线采集,培育30家“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重点用能企业、公共机构
56 技术标准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奖励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皖政办〔2008〕12号)四(三):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末,力争建立6-8个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示范市,培育30家具有自主创新优势的标准化示范企业,扶持5-6家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建立20个国家级、20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和50个农产品标准化批发市场,建设40个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立绿色饭店、标准化服务社区等300个;(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予以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必要的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四:28.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在标准制定和实施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项目的主体给予资助。省科技部门要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纳入科研成果范畴,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费,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57 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1.为了庆祝世界标准日,ISO理事会于1978年9月召开会议通过决议,“理事会希望看到世界上有最大规模的标准化宣传活动。决定在每年10月14日庆祝世界标准日,并鼓励ISO成员在他们的国家里庆祝这个日子,规模越大越好”。此后,每年的10月14日,就成为了世界各国标准化工作者开展宣传标准化,举行纪念活动的盛大节日。
2.《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2016年世界标准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办〔2016〕62号)二: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积极营造各方面共同关注标准化、积极参与标准化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8 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1.1999年,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从2000年5月20日起,世界各国开始了宣传世界计量日一系列活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在2001年OIML主席理事会上宣布,鼓励各国的国家计量机构利用5月20日世界计量日开展活动。                                                                                 
2.《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关于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结合当地实际,以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为核心,以加强能源资源计量监管和计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在“5?20世界计量日”前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计量宣传活动。
3.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计量宣传工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15号)二(一):以“5?20世界计量日”为重点,加强计量主题宣传。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9 六安市名牌产品推荐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8)13号)第三条: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第七条:企业申报六安名牌产品应如实填写《六安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区)名牌推荐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第九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企业法人
60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1.我国的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原国家经委于1978年6月24日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开展“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决定每年9月份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2.《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六(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七条(五):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61 开展“6·9”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 1.世界认可日是世界两大国际认可合作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国际认可论坛(IAF)联合设立的节日,旨在推动认证认可活动在全球的广泛发展。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2.《关于组织开展第九个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的通知》(国认办〔2016〕26号):2016年6月9日是第九个“世界认可日”。今年我国“世界认可日”的主题是“认证认可,通行世界”。为了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战略,充分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技术基础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联合组织开展“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62 公益广告的指导服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股(广告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63 商标奖励 《关于印发叶集试验区商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叶政办〔2011〕52号) 二: 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六安市知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二)对新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以及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对进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获核准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注册费用补贴。(四)同一商标获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后,再认定不予重复奖励;同年度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含两项)认定的,不予分级分别奖励,以最高级别商标认定标准执行;同年度同项目标纳入两个部门以上奖励的,只能申报一个部门奖励。三 本《暂行办法》中所设奖励均由区财政列支。 知识产权股(广告监管股) 商标所有人
64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的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 1.《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第四条:网上亮照亮标工作,根据网络载体类型的不同,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和非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由网站经营者自行制作办理或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电子链接标识;(二)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网店,其亮照亮标工作由平台经营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申领、变更、终止。第八条: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申领、变更、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相关数据库信息修改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股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65 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推荐 1.《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每2年进行一次。第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2.《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3.《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一(三)、逐步完善全系统统一的“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评价软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各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提升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努力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全面深化商务诚信建设。二、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三、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政策法规股 企业
66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材料转报 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国标委农轻〔2004〕93号)第四条: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皖质办函〔2008〕167号)第九条:(一)申请确认的企业要在每年的7至12月份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申请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申请AA、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统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企业
67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质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计量监管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68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知识产权股 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69 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1.《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开通及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食药监办〔2011〕162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通启用12331电话,各省(区、市)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31电话的接听和管理”。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规定:“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3.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食品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0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的通知》(皖食药监办秘〔2016〕28号):一、遴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信息库》
全省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应建立《信息库》。要根据事权划分和负责日常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相关标准,从所属辖区内量化分级管理为A级或相当于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中遴选,建立本辖区《信息库》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所建立的辖区《信息库》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并将《信息库》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以作为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选择承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参考依据。
食品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1 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根据需要适时发布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日常正在开展。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2 企业无违反工商法规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政策法规股 企业
73 组织申报国家、省专利奖 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六条: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2.《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所有项目排序并出具推荐理由。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 知识产权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4 组织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1.《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部署,组织区域内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通知》:各市局要认真组织,好中选优,确保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成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中坚力量。 3.《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知秘〔2016〕116号):六申报评定程序3.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初审,择优推荐给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知识产权股 法人、社会组织
75 组织申报省级、市级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2.县区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区属企业申报。 知识产权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6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6〕19号):四、有关要求(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优先保证省重点联系县、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企业贯标;细致审核,保证推荐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强化过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标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2.县区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区属企业申报。 知识产权股 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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