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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12-0004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3-12-21 11:35
文  号: 叶政〔2023〕37号 词: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叶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区级政府权责清单区级公共服务清单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叶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区级政府权责清单区级公共服务清单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2023-12-21 11:35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区政府对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区级政府权责清单、区级公共服务清单、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六安市叶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六安市叶集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六安市叶集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六安市叶集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

清单公布后,《六安市叶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区级政府权责清单区级公共服务清单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叶政办〔202266号)即行废止。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六安市叶集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3.六安市叶集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4六安市叶集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2023年版)

5.六安市叶集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清单

2023年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

20231220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区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区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

二、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3

二、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4

二、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5

二、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

6

二、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7

二、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区政府侨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4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8

三、区委编办(涉及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

区事业单位管理局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9

四、区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区发改委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10

四、区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区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11

四、区发改委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区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2

四、区发改委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区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3

四、区发改委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区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14

四、区发改委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区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15

五、区教育局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

五、区教育局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文旅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17

五、区教育局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8

五、区教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区政府(由区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交通局承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9

五、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20

五、区教育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区教育局;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21

六、区科技经信局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区科技经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22

七、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区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23

七、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区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4

七、区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区民政局(由区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25

七、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区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26

七、区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区政府;区民政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7

七、区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区民政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名管理条例》

28

八、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区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

29

九、区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区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30

九、区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区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31

九、区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区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32

九、区人社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区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33

九、区人社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区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34

十、区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5

十、区住建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6

十、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7

十、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8

十、区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39

十一、区交通局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40

十一、区交通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41

十一、区交通局

涉路施工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42

十一、区交通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43

十一、区交通局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44

十一、区交通局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45

十一、区交通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46

十一、区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7

十一、区交通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8

十一、区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9

十一、区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区交通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0

十一、区交通局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区交通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1

十一、区交通局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52

十一、区交通局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53

十一、区交通局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4

十一、区交通局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55

十一、区交通局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7.《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8.《安徽省港口条例》

56

十一、区交通局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7

十一、区交通局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区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8

十一、区交通局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区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国防交通条例》

59

十一、区交通局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区交通局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60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61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62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63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64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5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66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蚕种管理办法》

67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68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区农业农村局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69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0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71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72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73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74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5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6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7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8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79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0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81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82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3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84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85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6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7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88

十三、区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水利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89

十三、区水利局

取水许可

区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90

十三、区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区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安徽省水文条例》

91

十三、区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区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92

十三、区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

区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

93

十三、区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5.《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94

十三、区水利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5

十三、区水利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6

十三、区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区水利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97

十三、区水利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区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98

十三、区水利局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区水利局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99

十三、区水利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区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0

十三、区水利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区水利局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1

十四、区文旅体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区文旅体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02

十四、区文旅体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区文旅体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3

十四、区文旅体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区文旅体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04

十四、区文旅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区文旅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5

十四、区文旅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区文旅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6

十四、区文旅体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区文旅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7

十四、区文旅体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区文旅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8

十四、区文旅体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区文旅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9

十四、区文旅体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区文旅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0

十四、区文旅体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区文旅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1

十四、区文旅体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区文旅体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112

十四、区文旅体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区文旅体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113

十四、区文旅体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区文旅体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14

十四、区文旅体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区文旅体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115

十四、区文旅体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区文旅体局初审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16

十四、区文旅体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区文旅体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17

十四、区文旅体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区文旅体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118

十四、区文旅体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区文旅体局初审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19

十四、区文旅体局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区文旅体局初审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20

十四、区文旅体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区文旅体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121

十四、区文旅体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区文旅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122

十四、区文旅体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区文旅体局

1《全民健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123

十四、区文旅体局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区文旅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124

十四、区文旅体局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区文旅体局

《出版管理条例》

125

十四、区文旅体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区文旅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126

十五、区卫健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疾控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27

十五、区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卫健委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8

十五、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29

十五、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30

十五、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区卫健委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131

十五、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区卫健委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132

十五、区卫健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33

十五、区卫健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34

十五、区卫健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区卫健委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35

十五、区卫健委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区卫健委初审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136

十五、区卫健委

医师执业注册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137

十五、区卫健委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区卫健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38

十五、区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39

十五、区卫健委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区卫健委受理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40

十五、区卫健委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41

十五、区卫健委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142

十五、区卫健委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区卫健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143

十六、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区应急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44

十六、区应急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区应急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5

十六、区应急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应急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46

十六、区应急局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应急局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147

十六、区应急局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应急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148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

149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150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51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52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3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4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5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56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57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区市场监管局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158

十八、区城管局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区城管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59

十八、区城管局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区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0

十八、区城管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区城管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61

十八、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区城管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162

十八、区城管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区城管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63

十八、区城管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区城管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64

十八、区城管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区城管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65

十八、区城管局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区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66

十八、区城管局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级城镇排水部门;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67

十八、区城管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区城管局

1.《城市供水条例》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168

十八、区城管局

燃气经营许可

区城管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69

十八、区城管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区城管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70

十八、区城管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区城管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171

十八、区城管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区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2

十八、区城管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区城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73

十八、区城管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区城管局

1.《城市绿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174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75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76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77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178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79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80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81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82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83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运达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84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5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186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87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88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89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90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191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192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193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194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195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96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97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非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198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户口迁移审批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派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

200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犬类准养证核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1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普通护照签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2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03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04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205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6

十九、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7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208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209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210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1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12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13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14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215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6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会同区文旅体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17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18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19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20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221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22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乡级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23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24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225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226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27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28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229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

230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31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32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233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234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235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36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区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承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37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乡镇政府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238

二十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239

二十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240

二十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41

二十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42

二十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3

二十二、叶集税务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叶集税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44

二十三、叶集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叶集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5

二十四、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区烟草专卖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序号

单位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1

1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行政许可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2

2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行政处罚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

3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其他权力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4

4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其他权力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5

5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其他权力

对擅自设置档案馆,擅自从事档案鉴定、评估活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6

6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其他权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7

7

一、区委办公室(涉及档案)

其他权力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8

1

二、区政府办公室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9

2

二、区政府办公室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0

1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11

2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2

3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13

4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14

5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15

6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16

7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17

8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8

9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9

10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20

11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21

12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22

13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23

14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24

15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25

16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6

17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27

18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28

19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29

20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其他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人数报告

30

1

三、区委统战部(涉及民族宗教、侨务)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登记

31

1

五、区发改委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32

2

五、区发改委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3

3

五、区发改委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34

4

五、区发改委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35

5

五、区发改委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36

6

五、区发改委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37

7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38

8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39

9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40

10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41

11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2

12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3

13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44

14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5

15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46

16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47

17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48

18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49

19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50

20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51

21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52

22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53

23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54

24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55

25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56

26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57

27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58

28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9

29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60

30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61

31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62

32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63

33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64

34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65

35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66

36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67

37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68

38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69

39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70

40

五、区发改委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71

41

五、区发改委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72

42

五、区发改委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

73

43

五、区发改委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74

44

五、区发改委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75

45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76

46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77

47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汽车项目备案

78

48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79

49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80

50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81

51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82

52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83

53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84

54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商品房价格备案

85

55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86

56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87

57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8

58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89

59

五、区发改委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90

1

六、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91

2

六、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92

3

六、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93

4

六、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94

5

六、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95

6

六、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96

7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97

8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98

9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99

10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100

11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101

12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102

13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103

14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4

15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105

16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106

17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107

18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8

19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违反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109

20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110

21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111

22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112

23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113

24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14

25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15

26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116

27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117

28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118

29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9

30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0

31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121

32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122

33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23

34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124

35

六、区教育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125

36

六、区教育局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126

37

六、区教育局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127

1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128

2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许可

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29

3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30

4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131

5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32

6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133

7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134

8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135

9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36

10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37

11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38

12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39

13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140

14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141

15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42

16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43

17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44

18

七、区科技经信局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145

19

七、区科技经信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46

1

八、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47

2

八、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48

3

八、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49

4

八、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50

5

八、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51

6

八、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152

7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153

8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154

9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55

10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56

11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57

12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58

13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59

14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160

15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61

16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162

17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63

18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164

19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65

20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166

21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167

22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68

23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69

24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170

25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171

26

八、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72

27

八、区民政局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73

28

八、区民政局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74

29

八、区民政局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175

30

八、区民政局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

176

31

八、区民政局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177

32

八、区民政局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178

33

八、区民政局

其他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179

34

八、区民政局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180

1

九、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181

2

九、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182

3

九、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183

4

九、区司法局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184

5

九、区司法局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85

6

九、区司法局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86

7

九、区司法局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87

8

九、区司法局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188

9

九、区司法局

其他权力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189

1

十、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90

2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191

3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92

4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93

5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194

6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95

7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96

8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197

9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98

10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99

11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200

12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201

13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202

14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203

15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04

16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05

17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206

18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207

19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208

20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209

21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210

22

十、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211

23

十、区财政局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212

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213

2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214

3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15

4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216

5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17

6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18

7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219

8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20

9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221

10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222

1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223

12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224

13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225

14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226

15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227

16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228

17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229

18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30

19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231

20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32

2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233

22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234

23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235

24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36

25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237

26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238

27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39

28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240

29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241

30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242

3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243

32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44

33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245

34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246

35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47

36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48

37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249

38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250

39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251

40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252

4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253

42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254

43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255

44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56

45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257

46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58

47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259

48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260

49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261

50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262

5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263

52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264

53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265

54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66

55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267

56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强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68

57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269

58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270

59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271

60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确认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272

61

十一、区人社局

行政确认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273

62

十一、区人社局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274

63

十一、区人社局

其他权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

275

64

十一、区人社局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276

65

十一、区人社局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277

66

十一、区人社局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278

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79

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280

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81

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82

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83

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284

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85

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86

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287

1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88

1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89

1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90

1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291

1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292

1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293

1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294

1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295

1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296

1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297

2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298

2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299

2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300

2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01

2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302

2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3

2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04

2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305

2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06

2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307

3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308

3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309

3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310

3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311

3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2

3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3

3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4

3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5

3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6

3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7

4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18

4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319

4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320

4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321

4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322

4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323

4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324

4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25

4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326

4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327

5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328

5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329

5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330

5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331

5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332

5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333

5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34

5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35

5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336

5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337

6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338

6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339

6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340

6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341

6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342

6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43

6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344

6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45

6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46

6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347

7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348

7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349

7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350

7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351

7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352

7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353

7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54

7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55

7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356

7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357

8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358

8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359

8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60

8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361

8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362

8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363

8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364

8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365

8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366

8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367

9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68

9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369

9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370

9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371

9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372

9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373

9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374

9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375

9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376

9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377

10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378

10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379

10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380

10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81

10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382

10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383

10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84

10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385

10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386

10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387

11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388

11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389

11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390

11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391

11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392

11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393

11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394

11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395

11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396

11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397

12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398

12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399

12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400

12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401

12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402

12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403

12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404

12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405

12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06

12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07

13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408

13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09

13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410

13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411

13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412

13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13

13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14

13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415

13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416

13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417

14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418

14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19

14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20

14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21

14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422

14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423

14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424

14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425

14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426

14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427

15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428

15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429

15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30

15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431

15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432

15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33

15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34

157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435

158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436

159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437

160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38

161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439

162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440

163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441

164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442

165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443

166

十二、区住建局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444

167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445

168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446

169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447

170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48

171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449

172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450

173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51

174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452

175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453

176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454

177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455

178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456

179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457

180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458

181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459

182

十二、区住建局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460

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61

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462

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463

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464

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65

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66

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467

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468

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469

1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470

1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471

1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472

1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473

1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474

1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475

1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476

1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477

1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478

1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479

2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480

2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481

2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482

2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483

2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484

2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485

2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486

2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487

2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488

2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489

3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490

3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491

3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处罚

492

3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或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493

3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494

3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495

3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496

3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97

3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498

3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499

4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500

4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501

4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502

4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503

4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504

4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505

4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506

4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507

4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508

4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509

5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510

5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511

5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512

5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513

5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514

5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处罚

515

5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516

5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517

5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518

5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519

6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520

6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521

6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522

6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523

6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524

6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525

6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526

6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527

6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528

6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529

7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530

7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531

7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532

7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533

7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534

7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535

7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536

7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537

7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538

7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539

8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540

8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541

8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542

8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

543

8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544

8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545

8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

546

8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547

8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548

8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549

9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

550

9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551

9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552

9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553

9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554

9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555

9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556

9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557

9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558

9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处罚

559

10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560

10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561

10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562

10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563

10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等行为的处罚

564

10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565

10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566

10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567

10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568

10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569

11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570

11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571

11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572

11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573

11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574

11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575

11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576

11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577

11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578

11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79

12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580

12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处罚

581

12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582

12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583

12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584

12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585

12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586

12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87

12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处罚

588

12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589

13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590

13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591

13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592

13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593

13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594

13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595

13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596

13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597

13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598

13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599

14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00

14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601

14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602

14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603

14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等行为的处罚

604

14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行为的处罚

605

14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606

14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607

14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608

14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609

15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610

15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611

15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612

15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613

15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614

15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615

15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616

15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617

15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618

15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619

16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620

16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621

16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622

16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623

16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624

16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处罚

625

16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26

16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627

16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628

16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629

17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630

17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631

17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632

17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633

17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情形的处罚

634

17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

635

17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636

17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

637

17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638

17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639

18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640

18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行为的处罚

641

18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642

18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643

18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644

18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645

18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646

18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647

18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648

18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649

19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650

19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651

19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652

19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653

19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54

19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655

19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656

19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657

19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658

19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659

20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行为的处罚

660

20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61

20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62

20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663

20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664

20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665

20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66

20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667

20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668

20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669

21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670

21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671

21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672

21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673

21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674

21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675

21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或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76

21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677

21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678

21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679

22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680

22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681

22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682

22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683

22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684

22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685

22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686

22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687

22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688

22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689

23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690

23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691

23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692

23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不符合《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693

23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694

23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695

23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696

23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697

23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698

23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99

24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700

24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701

24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702

24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703

24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704

24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705

24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706

24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707

24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708

24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709

25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710

25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711

25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712

25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713

25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14

25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715

25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716

25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717

25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718

25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719

26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720

26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721

26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722

26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723

26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24

26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725

26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726

26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727

26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728

26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729

27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730

27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731

27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732

27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733

27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734

27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735

27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736

27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

737

27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738

27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739

28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740

28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741

28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742

28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743

28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744

28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745

28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746

28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747

28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处罚

748

28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处罚

749

29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750

29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751

29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752

29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753

29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754

29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755

29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756

29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757

29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758

29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759

30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处罚

760

30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761

30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62

30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763

30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764

30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765

30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766

30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767

30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768

30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769

31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770

31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771

31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772

31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773

31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774

31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775

31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776

31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777

31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778

31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779

32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780

32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

781

32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782

32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783

32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784

32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785

32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786

32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787

32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788

32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789

33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790

33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处罚

791

33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792

33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793

33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794

33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处罚

795

33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处罚

796

33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797

33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798

33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799

34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800

34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801

34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处罚

802

34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803

34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04

34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处罚

805

34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

806

34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处罚

807

34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

808

34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809

35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810

35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811

35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812

35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813

35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814

35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815

35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816

35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817

35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

818

35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819

36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820

36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821

36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处罚

822

36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处罚

823

36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824

36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825

36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826

36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827

36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828

36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829

37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830

37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行为的处罚

831

37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832

37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833

37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834

37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835

37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836

37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837

37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838

37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839

38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840

38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841

38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卸货

842

38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843

38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844

38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845

38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846

38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847

38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848

38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849

39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850

39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851

39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852

39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853

394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854

395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855

396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856

397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857

398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858

399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859

400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860

401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861

402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862

403

十三、区交通局

行政裁决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863

404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864

405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865

406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866

407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867

408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868

409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869

410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870

411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871

412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872

413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873

414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874

415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875

416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876

417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877

418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878

419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879

420

十三、区交通局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880

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881

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882

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883

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884

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885

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886

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887

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888

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
检疫合格证签发

889

1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890

1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891

1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892

1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893

1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894

1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895

1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896

1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897

1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898

1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899

2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900

2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901

2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902

2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903

2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904

2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905

2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906

2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907

2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908

2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09

3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910

3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911

3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912

3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913

3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914

3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15

3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16

3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917

3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18

3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919

4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20

4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921

4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922

4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923

4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924

4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925

4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26

4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927

4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928

4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929

5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930

5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931

5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932

5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933

5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934

5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935

5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36

5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937

5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38

5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939

6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940

6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941

6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942

6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943

6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44

6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45

6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46

6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947

6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948

6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49

7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950

7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951

7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952

7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953

7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954

7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955

7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956

7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57

7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958

7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959

8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960

8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61

8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962

8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963

8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964

8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965

8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966

8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967

8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68

8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969

9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970

9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971

9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72

9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973

9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74

9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975

9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976

9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977

9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78

9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979

10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980

10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81

10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82

10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983

10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84

10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985

10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986

10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987

10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988

10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989

11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990

11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991

11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92

11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993

11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994

11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995

11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996

11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997

11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998

11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999

12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1000

12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001

12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1002

12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1003

12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1004

12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05

12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06

12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07

12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08

12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009

13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10

13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011

13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012

13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13

13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014

13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015

13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016

13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017

13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18

13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19

14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020

14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21

14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022

14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023

14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1024

14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025

14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026

14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027

14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028

14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029

15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30

15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31

15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032

15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33

15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034

15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35

15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36

15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037

15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38

15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1039

16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1040

16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41

16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42

16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1043

16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044

16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045

16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046

16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047

16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048

16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49

17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50

17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51

17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52

17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053

17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54

17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055

17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056

17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057

17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058

17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059

18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1060

18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1061

18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1062

18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1063

18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64

18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065

18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66

18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67

18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68

18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69

19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1070

19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1071

19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72

19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073

19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074

19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1075

19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076

19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1077

19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1078

19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1079

20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1080

20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1081

20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82

20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83

20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084

20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85

20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86

20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87

20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088

20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089

21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1090

21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1091

21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92

21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093

21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1094

21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095

21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96

21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1097

21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1098

21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99

22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1100

22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1101

22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1102

22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1103

22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1104

22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1105

22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1106

22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1107

22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08

22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09

23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1110

23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1111

23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1112

23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1113

23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1114

23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15

23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16

23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17

23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118

23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119

24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120

24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121

24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1122

24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123

24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1124

24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1125

24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1126

24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1127

24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128

24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129

25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130

25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1131

25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1132

25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1133

25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1134

25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1135

25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136

25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1137

25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138

25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1139

26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1140

26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141

26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1142

26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143

26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144

26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1145

26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1146

26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1147

26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148

26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1149

27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150

271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151

272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1152

273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1153

274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154

275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1155

276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156

277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1157

278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1158

279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159

280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160

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161

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1162

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163

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1164

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165

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166

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167

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1168

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169

1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170

1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171

1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172

1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1173

1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174

1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175

1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76

1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1177

1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178

1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1179

2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180

2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181

2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182

2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83

2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184

2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185

2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186

2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1187

2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88

2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189

3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190

3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191

3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1192

3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93

3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1194

3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1195

3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196

3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197

3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198

3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199

4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1200

4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201

4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202

4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03

4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204

4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1205

4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206

4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207

4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208

4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1209

5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1210

5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1211

5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212

5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1213

5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214

5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1215

5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1216

5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1217

5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1218

5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219

6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1220

6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21

6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22

6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223

6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1224

6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225

66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226

67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1227

68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1228

69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1229

70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强制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1230

71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231

72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1232

73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233

74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强制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1234

75

十五、区水利局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1235

76

十五、区水利局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1236

77

十五、区水利局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1237

78

十五、区水利局

其他权力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1238

79

十五、区水利局

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1239

80

十五、区水利局

其他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1240

81

十五、区水利局

其他权力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1241

1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1242

2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243

3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244

4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245

5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1246

6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1247

7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1248

8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1249

9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1250

10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251

11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252

12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253

13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254

14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255

15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256

16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257

17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258

18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1259

19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260

20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1261

21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1262

22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1263

23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1264

24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1265

25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1266

26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1267

27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1268

28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269

29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1270

30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271

31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1272

32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1273

33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274

34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275

35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1276

36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1277

37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1278

38

十六、区商务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279

39

十六、区商务局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280

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1281

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282

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1283

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1284

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285

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1286

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287

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1288

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289

1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1290

1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291

1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292

1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293

1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294

1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295

1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296

1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1297

1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298

1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1299

2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300

2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301

2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1302

2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1303

2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1304

2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305

2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1306

2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307

2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308

2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1309

3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0

3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11

3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2

3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13

3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14

3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315

3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1316

3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317

3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1318

3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1319

4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320

4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1321

4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1322

4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1323

4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1324

4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325

4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1326

4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1327

4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1328

4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1329

5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30

5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31

5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332

5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1333

5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334

5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35

5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1336

5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337

5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有关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338

5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1339

6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1340

6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1341

6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1342

6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1343

6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344

6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1345

6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1346

6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1347

6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348

6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1349

7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1350

7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351

7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1352

7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353

7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354

7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1355

7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356

7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357

7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358

7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359

8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1360

8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361

8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1362

8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363

8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364

8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1365

8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366

8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1367

8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1368

8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1369

9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1370

9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1371

9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372

9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1373

9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1374

9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1375

9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376

9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377

9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378

9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1379

10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1380

10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381

10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382

10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1383

10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384

10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385

10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386

10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387

10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388

10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1389

11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有关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1390

11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1391

11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1392

11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1393

11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1394

11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395

11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396

11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1397

11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1398

11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399

12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1400

12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401

12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1402

12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1403

12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1404

12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05

12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1406

12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1407

12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408

12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409

13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410

13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411

13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1412

13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413

13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14

13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15

13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416

13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四类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417

13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418

13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1419

14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420

14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21

14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1422

14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423

14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1424

14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425

14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426

14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427

14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1428

14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1429

15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30

15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31

15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1432

15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33

15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1434

15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35

15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1436

15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1437

15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处罚

1438

15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1439

16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1440

16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1441

16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1442

16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1443

16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444

16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1445

16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1446

16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447

16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48

16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1449

17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1450

17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451

17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452

17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453

17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54

17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十二类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1455

17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1456

17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457

17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1458

17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59

18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460

18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1461

18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462

18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63

18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1464

18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465

18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466

18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67

18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468

18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469

19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470

19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471

19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1472

19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473

19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74

19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1475

19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476

19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1477

19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1478

19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1479

20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480

20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81

20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1482

20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1483

20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484

20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1485

20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486

20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1487

20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488

20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1489

210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1490

211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1491

212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处罚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八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1492

213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1493

214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494

215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495

216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496

217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497

218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1498

219

十七、区文旅体局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