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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10-00033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3-10-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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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解读被征地农民保障相关政策

解读被征地农民保障相关政策

2023-10-09 15:58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发布地点:叶集区行政中心五楼视频会议室

发布单位:叶集区人社局

新闻发言人: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张朝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下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相关政策。

自1998年成立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后,在拉开城镇建设的大序幕的同时,面对日益增长的征地需要,也严格对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章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件精神规定,先后四次制定修订出台了《叶集试验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叶政【2006】50号】》《叶集试验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叶政【2008】17号】》《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叶政【2018】10号)、《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叶政【2020】25 号),基础养老保障金也从80元/人/月逐步提高至280元/人/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条件:  自2020年10月1日起,凡本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口,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时已出生且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先登记备案,到龄后未参加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再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原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坚持先保后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保障部门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来源及构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

(一)政府统筹资金按照征地面积21600元/亩的标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筹集;

(二)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三档为10800元。

被征地农民保障领取条件及标准  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实际参保时间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达到第八条规定年龄个人未缴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障金280元。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保障金和补充养老保障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障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障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31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280元,补充养老保障金30元;

(二)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335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280元,补充养老保障金55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37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障金280元,补充养老保障金90元;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全部退发本人。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调剂和挪用,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缴费和政府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所在村(社区)应在征地协议或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所在村(社区)组织召开村(组)民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征地补偿款发放花名册、征地协议或合同、被征地农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街道)组织财政(农经)所(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派出所、人社所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资格和条件等事项开展初审,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

(四)区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和公安机关负责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开展调查复审;

(五)区政府审定;

(六)区人社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进行批复;

(七)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批复,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达龄时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程序: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和近期免冠照片向所在村(社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

(三)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复核;

(四)区人社局审批;

(五)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发放。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得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收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划拨等情况的监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问题1:请问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相关待遇的所需金额是否从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金或土地出让金中扣除?

答:我区被征地农民执行的是叶政〔2020〕25号文件,根据《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九条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政府统筹资金无须从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款中扣除。

问题2:请问能否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同时享受,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全部退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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