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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08-0003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3-08-24 00:00 发文日期: 2023-08-24 16:41
文  号: 叶政办〔2023〕15号 词: 拆迁、安置
政策咨询机关: 叶集区自然资源分局>征迁事物处 政策咨询电话: 2770477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3-08-24 16:41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4

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建设计划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征收目的: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建设。

征收范围:西至西外环,东西长约600米;北至沿岗河,南北宽约220米。涉及史河街道新桥村东庄、西庄、粉坊组,范围约194.3亩(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25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11号)规定的执行。

(三)征收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实物住房安置(购房券)二种方式(选择一种)。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可选择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内的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

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项目区内被征收人,在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祖居户(包括项目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1)属于项目改造村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2)户口尚在项目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3)居住在本次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不含外嫁女);(4)户籍在本次项目征收村民组内已入赘人员;(5)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组的子女;(6)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7)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五)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结算

1.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购房券安置房基准价按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执行(含应扣土地出让金332/m2),依据确定的应安置人口,按照人均45m2的安置面积,转化为购房券的货币金额,同时,给予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一定的奖励。补偿款余额全部或部分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对于被征收人自愿将余额部分计入购房券的,可给予计入部分10%的奖励。房源以区住建局现场公布的房源为准。

2.结算。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按叶征组〔2020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选购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购买房屋的总价款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政府安置房产权单位结算。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收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和自愿计入购房券的剩余部分。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结算方法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选房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价值)应与安置面积(购房券价值)相近。实行先拆先签先选原则,购房券持券人应及时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五、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搬迁费计算标准均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1.经营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20/m2/月;搬迁费按6/m2计算;2.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9/m2/月;搬迁费按6/m2计算;3.生产用房:以生产线的核心机械设备重置成新价的10%计算机械搬迁费,以机械搬迁费4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基本搬迁费根据生产性用房面积,按6/m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4.宾馆:证照齐全且实际合法经营的,除按正常补偿外,再给予实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的补偿,有地毯的按地毯面积再给予20/m2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用房标准计算补偿。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征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征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与补助:

1.给予3万元/户提前征迁奖励(以往征收已享受每户提前征迁奖励的不再享受),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征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乘以1.2系数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征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奖励的10%,扣完为止。

3.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可给予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m2的不足部分一定的奖励(按人均45m2房屋重置价与商品房建安成本60%差值的奖励。“外嫁女”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

(四)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被征收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由乡(街)、村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予以分户),已安置情况由区征收事务处审核,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购房券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六、征收期限

本地块集中征收期限自202392日起至92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负。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国投集团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分别按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被征房屋拆除工作由史河街道负责,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

八、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

治理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长:崔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缪亚涛  区政府副区长

   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局长

吴远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尤如君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员:刘维青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政研室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曹良红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胡明超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明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余亭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穆晓莉  国投集团公司城投置业公司总经理

   土地收储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凌公安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督查组、保障组、办公室、征收组、拆除组、核查组。

督查组: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督查办负责征迁督查督办和执纪检查工作。

保障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城管局负责项目环境保障工作。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凌公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

拆除组:负责被征房屋的拆除工作,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

15号 关于印发《沿岗河水环境(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叶集区)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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