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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110-00016 组配分类: 河(湖)长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4-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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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叶集区“河长制”工作制度(试行)》等8项制度的通知

【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叶集区“河长制”工作制度(试行)》等8项制度的通知

2024-04-07 09:16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水利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集区“河长制”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库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总督导、总调度。

(一)河长职责

河长是其责任河库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责任河库的治理负总责,担负治、管、保“三位一体”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能。其中,乡级、村级河长应更加突出管、保责任。

(二)副河长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其责任河库开展水质、污染源、截污纳管、防洪排涝、违章情况、沿河绿化等的现状调查

2.负责提出年度工作初步计划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区级副河长单位和乡镇街级河长单位应依据“一河一策”结合河道存在问题,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当年度建议计划,总河长会议或河长例会审议后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区河长办备案。

3.负责组织其责任河库按实施方案开展河道垃圾清理、黑臭现象整治、沿河违章拆除、涉河旧村改造、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其责任河库开展防洪排涝、水污染整治、文化景观提升等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涉及重点难点问题。

5负责其责任河库建立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创建“五无五有”(五无:无垃圾、无黑臭、无直排、无违章、无障碍;五有:有护岸、有绿化、有景观、有文化、有保障)的示范河

(三)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调配有关人员协助开展河长制工作。

2.协助区河长办、副河长单位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四)区河长办职责

1.负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

2.负责完成市河长办交办的任务。

3.负责本级河长公示牌规范更新制定,并组织政府采购。

4.负责区级“一河一策”编制的政府采购及审查。

5.负责拟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

6.负责河长制信息系统建设。

7.配合区督考办对区级副河长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和考核。

组织对乡镇街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二条建立健全河长制运行机制。区级河长制为“二纵一横”体系,“二纵”分别为:区河长办负责承接市河长办交办的任务,对乡镇街河长办指导、督查、考核;区副河长单位完成区级河长交办的任务,对其责任河库的乡镇街级河长或河长办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对其指导、督查。“一横”为区河长办配合区督考办对区级副河长单位进行督查和考核,完成区总河长会议或河长列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建立问题发现机制。河长或副河长单位应通过巡查、举报及时发现问题,副河长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河长制工作,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

建立问题交办机制。区河长办统一制作问题交办单,群众举报和基层河长发现问题统一归口到副河长单位,副河长单位在发现问题后,应按问题交办流程交有关乡镇街河长或区责任单位处理。

建立督查机制。各级河长和副河长单位应加强对下级河长及横向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推进、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督办。区河长办配合区督考办对区级副河长单位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区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区河长办组织对乡镇街河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督办或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建立考核机制。区河长办配合区督考办对区级副河长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区河长办组织对乡镇街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三条实行河长公示制度。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河长公示牌应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部门、治理保护工作目标及任务、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实行河长巡查制度。各级河长对其责任河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超标、偷排漏排等非法排污情况,是否存在各类直排口、涉水违章建(构)筑物。

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抄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发现有重大污染事故或水环境污染隐患的,要第一时间联系、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实行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各级河长(村级河长除外)应履行好协调督促的职责,协调职能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重点项目推进要做到“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进度要求、明确考核办法、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条实行上下游协调制度。坚持上下游紧密协作、责任共担、问题共商、目标共治的联防联治原则,各级河长要在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水中发挥积极的组织协调作用,上级河长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其责任河库上下游河长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水各类问题。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区河长办负责解释。


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区级河长

会议制度

 

为健全和规范区级河长会议,根据《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办公室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叶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区级河长会议分为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副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

(三)区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

4.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5.需区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区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区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二、区级河长例会

(一)区级河长例会由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区委、区政府分管区河长办的区委常委或副区长(以下简称“分管区委常委或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河长例会人员为区级河长、副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分管区委常委或副区长确定。

(三)区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2.落实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区级河长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区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召开2次。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分管区委常委或副区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区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分管区委常委或副区长签发。

三、区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区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河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区级河长、副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区河长办负责同志,相关乡镇街级河长。

具体参会人员由区级河长确定。

(三)区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工作部署;

2.协调解决相应河库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区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级河长确定。

(四)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区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副河长单位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河长审定。

(五)具体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指导,由副河长单位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副河长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河长签发。

四、区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区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河长办成员会议人员为区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区河长办成员。

(三)区河长办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拟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安排区河长办重点工作;

5.审议提请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四)区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召开2次。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区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及时掌握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交流河库管理保护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实现上下、同级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向公众发布有关河长制工作的信息,加强全社会参与并监督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皖河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信息共享有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三个层面,分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互通制度。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对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做到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交流。一般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交换的信息资料要力求翔实、严谨。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各级河长名录、河长职责、河库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发布渠道

在河库保护范围内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进行公示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义及措施,引导、增强公众对河库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公开信息发布由区总河长授权,区河长办负责发布。

三、信息通报制度

(一)信息通报主要内容

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河库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河长制工作督查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二)材料报送

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待河长办,于每月底之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当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后,以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区河长办。

(三)整理编辑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归类筛选,编辑《信息通报》

(四)信息通报发送时间及范围

《信息通报》由区河长办编发,分送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市河长办、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党委、政府,河长办。

四、信息互通制度

(一)信息互通主要内容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河库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系统、数据资料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高效运转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库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二)信息互通交换平台

建立区河长办官方网络平台,开设区河长办工作网站,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整合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信息资源,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互通共享。

五、其他事项

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河长办,要明确一名负责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一名工作人员。


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皖河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包括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

二、信息报送要求

1.区级河长成员单位,各乡镇街河长办,应根据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将本部门、本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区河长办;

2.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3.报送的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信息报送方式

分为日常报送、工作进展月报、年度工作总结三种方式。

1.日常报送。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河长办应将本部门、本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适时报送区河长办,可一事一报,也可综合报送。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实时报送。

2)工作进展月报。每月底前,各乡镇街河长办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月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区河长办。

3)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10日前,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河长办应对本部门、本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区河长办。

三、其他事项

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河长办,要明确一名负责信息报送联络工作的领导、一名工作人员。


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201715号)《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办公室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叶办发〔201736号)和《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级督察。

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级河长督察、河长办督察和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级河长督察。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副河长单位协助),对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区督考办会同副河长单位组织实施。

(二)河长办督察。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库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库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一河一策推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河因制宜,制订主要河库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乡镇街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河长制”工作制度、河长巡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考核验收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区级河长(副河长单位协助)、区河长办、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5日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方案》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责任,实现对河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六安市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长对责任河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乡镇街级河长应定期对责任河库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河库状况,监督下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研究解决下级河长上报的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跨区域性问题。

各级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侵占破坏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乡镇街、村级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信息予以公开,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乡镇街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管水监督。

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各级河长应定期开展对责任的河库巡查,区级河长对责任河库每季度巡查不得少于1次,乡镇街级河长对责任河库每月巡查不得少于1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库每月巡查少于2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应加大巡查频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社会团体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责任全覆盖。

第十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道治理进展情况;

(二)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三)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四)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五)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六)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九)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章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区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或交办单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下级河长解决,重点、难点、跨区域性的问题由副河长召开河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由河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区级副河长单位在接到乡镇街级河长提交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交办到有关部门处理。

乡镇街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制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区级河道的副河长单位。

乡镇街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区级河道的区级副河长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当地河道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告乡镇街级河长,由乡镇街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河道的区级副河长单位。

第十四条河长要对副河长单位的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处理完结应由提交问题的河长销号。

第十五条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章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考核奖惩由《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问责和激励制度》考核细则具体规定。

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为加快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办公室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叶办发〔2017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务实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主体

区河长办配合区督考办对区级副河长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区河长办组织对乡镇街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1.乡镇街级河长

2.区级副河长单位及有关单位

四、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自核自验和复查相结合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90分为良好、70(含70-80分为合格、70(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每年1110日前,各乡镇街河长制组成部门完成自核自验,并于1115日前将自核自验报告上报区河长办;每年1120日前,区级河长制组成部门完成自核自验,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验收报告上报市河长办。为每年128日前完成市级考核验收做好准备。每年考核办法由区河长办结合市河长办和我区实际制定,于每年元月底下达。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验收结果由区河长办按程序报区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核验收结果同时纳入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区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责任追究

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和副河长单位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党委、政府向委、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安市叶集区河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

 

为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六安市叶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河长制工作。

二、交办形式、内容、对象

(一)交办形式

交办实行分级交办。分别是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区级河长交办,区河长办交办。交办采取一事一单。

(二)交办内容

1.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内容:主要为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批示的事项;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在调研、督察时发现的问题及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批示。

2.区级河长交办的内容:主要为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涉及其责任河湖的事项;区级河长督察、巡查发现的问题和舆情、群众来信来访等反映问题的批示;需要区级河长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3.区河长办交办的内容:主要为市河长办交办的事项;区河长办组织督察发现的问题、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相关会议研究需要交办的事项;领导批示的事项等。

(三)交办对象

1.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对象:区级河长,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乡镇街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区级河长交办的对象: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相关乡镇街级河长,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区河长办交办的对象:乡镇街河长办、相关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等。

三、督办形式、内容

(一)督办形式

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河长办交办事项由区河长办负责督办;区级河长交办事项由相应副河长单位督办。督办采取一事一单。

(二)督办内容

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区河长办交办的未能及时办结、反馈的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

四、交办督办程序

(一)任务下达

采用交办单、督办单的书面形式交办、督办。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事项,区河长办依据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制作交办单、督办单,交办单由副总河长审核下发,督办单由总河长签发;区级河长交办的事项,由相应副河长单位依据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制作交办单、督办单,交办单由副河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下发,督办单由区级河长签发;区河长办交办的事项及其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副总河长签发。交办、督办时,明确具体任务、承办对象、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对象接到交办、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相应区级河长协调。

(三)办理反馈

交办、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式管理。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单以及区河长办的交办单、督办单由区河长办统一登记、编号、盖章和送达。区级河长交办单、督办单由副河长单位按照河湖名称分别统一登记、编号、盖章和送达。交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并办理销号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及时书面报告未完成原因、下步工作安排。

(四)立卷归档

区河长办、副河长单位按年度分别对其负责的交办单、督办单立卷归档,包括交办单、督办单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交办、督办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乡镇街、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二)年底前,区河长办、副河长单位分别对全年交办、督办工作书面总结,并向区级总河长会议汇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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