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一、财政审计部分
纳入2021年同级审报告,已公开。
二、经济责任审计部分
涉及到个人部分,原则上不公开。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部分纳入同级审报告(计划中已说明);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按季度更新;部分省定项目公开,按照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过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四季度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已公开。
四、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涉及到个人部分,原则上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