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省五大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落实情况联合调研准备工作的通知》,叶集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大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场监管领域
近年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按照省市市场监管局的安排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精确定位,精准施策,积极稳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一)机构改革情况
我局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领域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于2020年6 月23日组建了叶集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设一个综合股和五个中队,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设大队长一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股级)、中队长(股长)6名(正股级)。
(二)执法工作开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叶集区市监局印发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落实,推动市场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度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经验做法
1、理顺监管执法关系。推动监管权与执法权分离,明确机关业务科室负责日常监管,执法大队负责案件查办。在案源移交、监管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按事权交各中队查办,厘清了职责边界,防止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避免了监管与执法“两张皮”。
2、理清执法大队上下关系。明晰执法大队一个股室和五个中队的执法事权,强化不同中队的执法责任,防止多头执法。综合股负责文电、信息、统计、档案、财务、公物管理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登记:负责后勤保障服务和装备、设备管理工作;负责执法案件初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产(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食盐质量安全大要案件查办工作;二中队查处价格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三)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1、执法力量配置与执法职能、任务不匹配。执法人员不足,机构改革中我局市场监管部门部分编制人员被地方政府划转至其他部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后,综合执法任务大幅加重,但执法人员并未相应增加,综合执法大队承担了大量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且执法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人员占比较少,执法办案压力大。2、执法能力不适应新要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执法人员“一专多能”,但当前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大多停留在原业务板块上,对其他领域业务学习能力不够,且跟不上现在新时代网络化、电子化的进程,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进行执法办案的能力还不强,缺乏综合性执法人员。
二、生态环境领域
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目前综合执法改革以市级层面实施,下面就综合执法改革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综合执法改革落实情况及改革经验做法
根据六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方案,目前叶集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前期挂牌工作已完成,由原来叶集区环境监察大队改名为六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叶集区大队,作为六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接受六安市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接受六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大队长任命为分局班子成员。
下一步,由市级层面将统一印发叶集综合执法大队三定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结合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将全部上划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1、区综合执法力量薄弱
虽然机构已挂牌,但是叶集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偏少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在编在岗人员仅2人,叶集区分局在编在岗人员仅8人,难以支持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同时执法大队人员还要承担局机关工作。
2、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派出机构已不再具有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权限,新立案案件已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新的行政处罚,这给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带来了较大困扰,只能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名义实施处罚,增加了行政处罚流程,增大行政处罚成本,迫切需要通过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给予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部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等权限。
(三)行政处罚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在行政处罚中严格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在政府网址实施公示,执法过程做好文字、影音的全过程记录,分局聘请了法律顾问,参照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重大案件法制审核方案要求,对重大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均进行了书面法制审核。
三、文化市场
(一)综合执法改革落实情况及改革经验做法
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区文旅体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区文旅体局行使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电影、版权、旅游、体育市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大队长1名(副科级)和副大队长1名(股级),执法队员3名,目前在编人数2名。
组织执法大队开展业务知识学习,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执法协同监督工作体系,严格落实案件办理三审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公正化、案件办理规范化。对执法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主要采取说服教育,对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的进行立案调查,进行惩戒,不断转变文旅体市场经营单位的经营理念,提升说理式、“柔性”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好执法设备,在执法检查中,着重加强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统一高效的执法模式。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执法大队在编人数少,二是业务知识不精,三是执法装备不全等,给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带来一定困难。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强化执法人员作风建设,搞好执法大队各项制度建设和装备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作风硬、业务精、战斗力强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
四、交通运输
(一)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现状
2016年2月叶集建区以来,因2016年8月叶集区划调整原霍邱县交通运输局姚李分局划入叶集区交通运输局管理,2018年2月因六安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原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叶集分局下划叶集区管理,隶属叶集区交通运输局。目前叶集区现有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区公路管理局,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叶集公路稽查站,区交通运输局姚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城北交管站、城南交管站,区交通质监站等8家单位,全部隶属区交通运输局管理,现有路政、运政执法人员合计55人。
根据省、市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2020年叶集区启动了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分散在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组建区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0年6月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六安市叶集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6月5日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方案,6月15日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该方案。区委编委于6月23日批准、印发了《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于2020年6月28日完成挂牌,现正在进行人员组合工作。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8名,领导职数:大队长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股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股长(中队长、主任)5名(正股级)。
1、内设机构5个,均为股级:综合股,区交通运输处罚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姚李中队、三元中队、姚李中队。
2、所属事业单位:六安市叶集公路稽查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设站长1名(副科级),副站长2名(股级)。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已就交通运输领域联合执法职能职责做了清晰界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门履职尽责没有完全到位、部门合力没有完全形成。
2、综合执法队伍年龄结构偏大,且执法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新时期交通综合执法工作要求。
3、货运源头企业、货运企业,属地监管责任未完全落实。
4、对套牌、遮挡号牌及采取非法技术手段遮挡号牌和网约车、“黑出租车”等违法行为进行甄别的技术手段不足。
五、农业
一是人员及装备经费保障情况。六安市叶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编制人数13人,目前已全部具体到人、到岗,并报区委编办备案。执法大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全部到位,人员工资全部为全额财政供给人员,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21年,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新购置执法专用车和农产品质量快检车各1台,并安排执法装备采购经费10万元。
二是执法工作开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根据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21年以来,区农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先后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专项行动、“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生猪屠宰非法行为专项行动、打击电捕鱼专项行动等执法行动,累计出动执法车辆230余台次,执法人员700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经营网点227家次,排查畜禽养殖场户600余家次,立案查处3起(其中种子2起、生猪1起),罚没违法资金0.48万元,责令整改不规范经营行为12起。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基本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
三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执法力量不足。13名执法人员没有完全到岗到位,部分同志还承担着单位其他工作,用于从事执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二是执法装备不足。执法服装、执法摄影摄像设备等全过程记录设备还未配置完成;三是执法人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多数划入人员长期没有在执法岗位、执法经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