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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210-00026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2-10-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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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解读《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2022-10-28 09:39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发布地点:叶集区行政中心五楼视频会议室

发布单位: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新闻发言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单昌兵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向各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下面我就《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做简要政策解读。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一系列指导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综上,为推进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按照省市区决策部署,我局充分吸取周边县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21〕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书面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等方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充分吸取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依法依规函请区司法局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前期各职能部门征求反馈意见、建议和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复函要求,我局党组充分采纳相关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意见,并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按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制定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并实施。

二、主要内容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九个章节共计五十条,主要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定义、原则。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所有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入市程序等。

三、下一步工作谋划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局将依据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深化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服务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实力、保障农民长远生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权利为主线,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通过改革试点探索相关工作制度的衔接机制,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问题一:叶集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有哪些?

答: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1.依法取得并登记、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2.对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落实农民有关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保障,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可以按计划入市;3.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先行复垦并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后,按规划和计划在区域范围内异地调整入市。

问题二: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如何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协调机制?

按照国家省市区统筹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协调机制的大方向是保证同地同权同利,主要基础是建立统一、公开的交易市场。要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和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纠纷仲裁等相关服务。要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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