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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204-00046 组配分类: 负责人、专家及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生活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2-04-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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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负责人解读】六安市叶集区发改委副主任张清华对《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六安市叶集区发改委副主任张清华对《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2022-04-29 15:49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发改委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叶集区发改委副主任张清华:近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叶政〔2022〕28号),现就《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推动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二是规范叶集区政府储备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1)2021年4月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原《六安市叶集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叶政办〔2016〕79号)多年来虽然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的要求,需要加以改进。

(二)制定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中央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 出台的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结合叶集区实际,特制定《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我区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一是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改革中,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等新要求。

二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2016年以来,国家连续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六安市也对下辖各县区也同步开展考核。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可以推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三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法规的要求。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实施要求及本区实际,构建叶集区完备的粮食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四是高质量做好叶集区粮食储备工作。从数量看,目前叶集区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正处于扩大趋势。按照省市要求,“十四五”期间叶集区政府储备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增加。从质量看,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粮食储备质量的抽检力度持续增加,粮食储备质量管控日益重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单位内部审核及多次修改后,2022年3月1日,通过OA征求了区直有关单位的意见。2022年3月31日,分别向区司法局与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4月2日,经区发改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并修改完善。2022年4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4月28日,区政府印发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管理机制,规范和完善政府储备粮储备、动用和监管程序。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第九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划分。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第二章区政府储备的计划包括第十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第三章区政府储备的储存包括第十四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第四章区政府储备的动用包括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严格区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第五章区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包括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储备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企业储备包括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主要内容是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鼓励粮食经营企业根据需求自主储粮。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对区政府储备的管理要求,适当增加储备范围。鼓励粮食经营企业根据需求自主储粮。

二是调整问责力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增加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将罚款限额与《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三是完善兜底条款。比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机关、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责任,以及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不再一一列举所违反的条文和内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着力提高我区储备粮管理水平,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监管检查、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满足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储备粮管理要求。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办法》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粮食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沟通协调粮食储备管理相关事项。二是强化执法力量,加快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与专业技能水平,保障全区粮食储备储存安全。三是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粮食储备“两个安全”检查,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八、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地址

解读机关:叶集区发改委

解读人:张清华

政策咨询电话:0564-2711580

政策咨询地址:叶集区政务南区一楼发改委1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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