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叶集区高质板材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6日
叶集区高质板材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叶集区高质板材园招商引资及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提高企业入驻质量,不断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高质板材园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驻企业,原则上以生态板、欧松板等板材类企业及家居类链上企业为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环评、安评等要求。
第四条 申请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年缴纳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50元/平方。必须在叶集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叶集本地进行税务登记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五条 申请入驻企业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议书等。
第六条 申请企业入驻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与国投集团(新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租赁高质板材园标准化厂房的生产企业,租金实行先缴后奖制度。租赁企业原则上须对整栋厂房进行租赁(亩均产出效益高的首位产业链上项目可以酌情予以分割)。租金标准根据国投集团(新业公司)成本核算定价进行优惠,租金暂按市场价10元/平方·月收取。当入驻企业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200元/平方、250元/平方、300元/平方及以上租金分别按照7元/平方·月、5元/平方·月、3元/平方·月、0元/平方·月。厂房租金优惠期5年,5年后按市场价进行租金收取,面积按厂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入驻5个年度内对标准化厂房进行购买,对于整体购买厂房和土地的,土地价格按照国投集团(新业公司)用地成本价计算,厂房及附属设施价格按照不低于建设成本审计价格购买,允许以整栋、整层厂房为单元进行分割办证。租赁企业在购买土地厂房时,已缴纳的租金可以作为购买土地厂房款。自租赁厂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购买的,按照成本价计算购买金额;3-5年内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比照新建厂房)计算购买金额;5年内不购买的,已缴纳的租金不可作为购买土地厂房款。
第九条 入驻企业不同时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和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本级财政贡献政策。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高质板材园内租金收取和优惠返还采取收支两条线,租金由国投集团(新业公司)收取,优惠政策兑现由区财政负责。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年一付,租金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第十一条 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承租企业按照1万元/1000m2缴纳保证金,待正式投产后根据协议约定退还承租企业(不计利息),保证金和租金不同时收取。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是否续租,承租企业需在租用期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国投集团(新业公司)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持证排污,鼓励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先进的环保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入驻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生产安全。
(三)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内部空间调整等,需事先提交方案报国投集团(新业公司)同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资产管理单位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四)对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外观,除必要的企业名称等广告外,不得进行外观立面改造。对厂房外观广告设置,需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高质板材园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国投集团(新业公司)实施,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高质板材园厂房承租区域内部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由承租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高质板材园厂房的企业用水、用电、通讯等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区域内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国投集团(新业公司)会同供水、供电、通讯等单位共同管理。承租企业要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入驻高质板材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退出: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国投集团(新业公司)在书面通知承租企业缴纳欠款1个月内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期投产的企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自动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厂房,不再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收回厂房;
(三)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内容的;
(四)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五)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七)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使用标准化厂房,限期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退出租用标准化厂房程序如下:
(一)企业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国投集团(新业公司)提出退出厂房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获批退出的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以及完成内外修缮、广告拆卸等,新业公司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厂房交接手续。
(三)对退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企业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生产设备的投入资金,不予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条 凡是入驻的企业应签订入驻协议,本办法是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国投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