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七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六安市叶集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六安市叶集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较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重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
备 注 |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林业中心、区公安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区林业中心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区林业中心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六安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叶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六安市叶集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县(区)界的森林火灾在省、市森防指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发生地乡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报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经市森防指同意后,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乡镇街级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调动兼职森林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指报市森防指统筹协调。
需要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消防救援支队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区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防指向乡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瞭望监测及技术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全区各级各类森林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全区各专职、半专职及兼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送火灾信息。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
(1)发生在区、县交界地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街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先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报请区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报请市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市森防指后,由市森防指报请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职、半专职及兼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界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三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区县界附近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6)需要区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地方专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二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对林区居民地,主要设施构成威胁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及其他指定部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职、半专职及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根据需要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 一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项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大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森防指指挥长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专业扑救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施。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林业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乡镇街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按有关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要求执行。
7.3 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应依据国家规定足额保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森防指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及名称定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保留“草原”字样,森林火灾不体现“草原”字样。所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依照《安徽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专业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叶集区森林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实施跨乡镇区域增援扑火,原则上以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和乡镇街森林扑火队伍为主,民兵和兼职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乡镇调集为主,高火险乡镇调集为辅。
姚李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叶集区看花楼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洪集镇森林扑火队、平岗街道森林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其他乡镇街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统一协调,就近调动有关乡镇街森林扑火队伍和叶集消防救援大队跨区域增援。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和范围可视情进行调整。
附件2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科技经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叶集分公司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厅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的通知》(叶防指〔2021〕4号)《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2021年区领导防汛抗旱分工的通知》(叶防指〔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辖姚李镇、洪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史河街道、平岗街道共6个镇乡街77个村社)水旱灾害的预防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基层组织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全区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委副书记、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局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淠史杭灌区史河总干渠管理局、国元农业保险叶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叶集支公司、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铁塔公司叶集分公司、史河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
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区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区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政委、指挥长:负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指的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部署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指挥长(分管应急局区委常委、副区长):协助指挥长抓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的经费和物资筹集,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指挥长审定城镇群众的迁安撤退方案,督促检查防汛命令的执行情况。
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局副区长):协助指挥长抓好防汛抗旱工作,重点指挥水利部门水情旱情预警、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管理和运行补偿工作。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台风防御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区防办工作。
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河道水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水利部门防汛仓库、物资管理调度;负责汛情紧要时防汛抗旱会商、值班值守场所和防汛抗旱决策信息系统的保障工作。
指挥(区委组织部):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组织纪律检查,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指挥(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并指导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舆论工作。
指挥(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防洪保安建设、除险加固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等资金的计划协调、安排;根据区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根据区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指挥(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
指挥(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全区工业厂区的防汛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有关物资。
指挥(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指挥(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督查全区各级财政对防汛抗旱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指挥(区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负责调度人防通讯、队伍力量,协助防汛抗旱指挥、应急通讯和抢险保障。
指挥(区交通局):负责公路的安全通行;负责及时征调、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工作。
指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洪涝旱灾的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
指挥(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指挥(区文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指挥(区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指挥(区城管局):负责城市排水管道、街道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
指挥(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指挥(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
指挥(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指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测、勘察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及时做好防汛抗洪所需毛竹、杉木等的调拨和供应。
指挥(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史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区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叶集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指挥(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排涝和灾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水毁电力线路。
指挥(淠史杭灌区史河总干渠管理局):负责史河总干渠上段(2+600~23+391)、汲河干渠上段(0+000~7+255)的工程管理、防汛、灌溉调度等工作。
指挥(国元农业保险叶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叶集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指挥(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理、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铁塔公司叶集分公司):负责保障水文报汛、防汛通讯的通畅,遇特大洪水时要及时提供有线、无线通讯服务,协调支持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和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互连互通。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区防办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区应急局承担,负责处理防汛抗旱工作文电、指示、信息等事项,筹备召开区防指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会商会议,工作信息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发布,汛期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等工作。汛情紧要时,防汛会商指挥室和值班值守地点设在区水利局,区水利局负责会商指挥室和值班值守场所及防汛抗旱决策信息系统的保障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史河干流和全区主要河道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及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区防办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区应急局、区水利局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等监测预警网络,区城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保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区委副书记、区长负责统筹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副区长负责史河街道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史河防洪圈堤(含沿岗河堤、石堰闸、马道河)的防汛工作;负责史河湾区洼地的排涝工作。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负责姚李镇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史河总干、汲东干渠、红星支渠等渠道防汛工作;负责汲河、漫流河、头道河的防汛工作。
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协副主席负责洪集镇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汲河、油坊河、二道河的防汛工作;负责黄小支渠的防汛工作。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区委常委、副区长负责平岗街道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做好史河总干渠防汛协调工作。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负责督查工作。督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执行《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情况,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情况,防汛抗旱资金和物资调拨、分配、使用情况,防汛抗旱中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等。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负责三元镇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史河总干、沣西干渠、沣东干渠的防汛工作;负责沣河、油坊河的防汛工作。
区委常委、宣长部部长,副区长负责孙岗乡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史河总干、沣西干渠的防汛工作;负责四孔闸、石龙河的防汛工作;做好桥店街道的防汛工作。
区委常委、副区长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指挥工作,抓好防汛值班,坚持24小时值班。做好雨情、水情、灾情的统计汇报工作。检查落实汛前各项准备工作,提出防汛抗旱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解决防灾、抗灾、救灾的有关问题。做好上传下达,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命令。
3.2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相关检查情况报区防办备案。
3.3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主要应急物资储备为:冲锋舟、橡皮舟、汽油泵、救生抛投器、无人机、多功能强光手电筒、救生衣、救生圈、雨衣、雨鞋、雨伞套装应急工具包等。
3.4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汛期包保人员以及其他涉及防汛抗旱工作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区水利局协调接收市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市水利局水情、旱情、汛情、工情监测预报;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区水利局根据市应急局、市水利局预警信息,负责暴雨、台风以及过程性强降雨预警发布,根据市水利局雨情、水情、工情监测信息,负责水情、旱情灾害预警发布;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当发布暴雨、台风以及过程性强降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视情通知区级汛期包保责任人上岗到位,协助社区、行政村、企业单位等做好预警和人员转移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与市气象局联系,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城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做好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
(4)区住建局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场所、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区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建筑行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准备工作。
(5)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视情做好受淹道路限行、禁行以及安全管控工作。
(6)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河堤水情预报;组织、协调、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坝、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防办会同区政府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条件:
(1)河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1万亩的洪涝灾害;
(3)2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5)2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条件:
(1)河堤部分堤防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2万亩的洪涝灾害;
(3)4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5)4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条件:
(1)河堤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干渠堤防发生决口等重大险情;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3万亩的洪涝灾害;;
(3)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4)6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6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条件:
(1)河堤防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或发生堤防漫堤、决口、溃坝等重大险情。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4万亩的洪涝灾害;
(5)8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8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IV级、III级、II级、I级响应条件,由区防汛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领导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研究决定,III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II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办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乡镇街和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调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I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市防办;区应急局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区城管局协助做好防汛应急抢险和撤离迁安工作,做好辖区受淹场所、受淹道路限行、禁行等工作;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4)乡镇街、企业单位和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调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街、企业单位及相关防汛责任单位等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
6.4.3 II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相关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视情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办会同区委宣传部门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街、企业单位等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区委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供电、供水、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4)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街、企业单位等全力配合协助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街、企业单位及相关防汛责任单位等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I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区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情况紧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会同区委宣传部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防指视情提请区委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街、企业单位等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供电、供水、通信、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区委班子领导赴一线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街、企业单位及相关防汛责任单位等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区防指按照规定申请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等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调度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省、市、区防指终止响应或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III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II级、I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乡镇街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区政府有关单位也应根据职责储备相应物资。
7.3 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区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7.5 通信保障
区、乡镇街两级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协调联系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等相关通信部门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紧急调用卫星电话进行指挥调度。
7.6 交通保障
区交通局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紧急抢通防汛抗旱人员、物资运输通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水路通航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3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2 总结评估
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区防办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9.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水旱灾害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水旱灾害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9.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水旱灾害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叶防指〔2020〕4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3.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道水库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4.警戒水位:汛期河道水库水位达到某一高程而工程已开始出现险情或可能随时发生较大险情,防汛抢险人员昼夜坚守在工地,全面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抢护,此时水位称为警戒水位。一般地说,警戒水位比设防水位高1~2m。
5.保证水位:达到或基本达到堤防工程设计标准的洪水位,堤防险情大量发生,防汛部门全力以赴组织足够的防守力量和抢护物资,严密巡查险情,及时抢护险情和控制险情的发展。确保堤防工程安全,不能失事。此时水位称保证水位。一般地说,保证水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发生的实测最高水位,此水位比堤顶高程低1m左右。
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全区性大洪水:区境内史河干流、支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如类似1954年型洪水,以及1969年、1991年、1999年大洪水。
11.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2.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13.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14.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7.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8.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3
区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4
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全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含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区长任总指挥(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副区长、区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区级物资储备存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依照区有关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所需区级应急药品保障。参与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协调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相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城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码头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含农民自备船)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叶集邮政业发展中心: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重点工程处:协助区住建局做好组织协调指挥区重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应急保障。
叶集火车站: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2 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及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1)根据事故灾情的实际情况和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部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控制事态,降低损失;
(2)指挥公安部门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及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撰写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新闻统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终止或扩大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区应急指挥部利用市级专家库,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局,并上报区政府。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局,并上报区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对事故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一级,为红色标识;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二级,为橙色标识;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三级,为黄色标识;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四级,为蓝色标识。
3.3 事故预警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预警报告后,根据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以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事态严重时可越级上报。同时,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发生。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程序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第一时间报送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并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工作实际,视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3.2 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资源准备,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建议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解除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程序
4.1 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事态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或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区政府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政府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上一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4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科技经信、财政、交通运输、发改、电力、应急、商务等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应急部门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5)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1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现场指挥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本地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是抢险救援的参与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地、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2 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协调解决。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5.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掌握本部门、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方式。
5.6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生产秩序恢复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6.2 总结与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及应急救援能力。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6.3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叶政办〔2017〕38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六安市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前期应急处置指挥;
(3)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其他班子成员任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其他指挥工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应急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事故常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
区教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叶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组织伤员搜救;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基层组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委应当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区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级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区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时予以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和远离单位的事故,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报警并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应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上报省级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应急救援。
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3人以下重伤,或5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率领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局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区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一般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相应的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叶经安〔2016〕62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响应 级别 |
事故分级 |
表示 颜色 |
分级标准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红色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Ⅱ级 |
重大 |
橙色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Ⅲ级 |
较大 |
黄色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Ⅳ级 |
一般 |
蓝色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危化品应急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如下: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器材配备
表1 作业场所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序号 |
名称 |
主要功能 |
数量 |
备注 |
1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 |
2套 |
|
2 |
化学防护服 |
技术性能符合AQ/T 6107要求 |
2套 |
具有有毒、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
3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 |
1个/人 |
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确定,数量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
4 |
气体浓度检测仪 |
检测气体浓度 |
2台 |
根据作业场所的气体确定 |
5 |
手电筒 |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
1个/人 |
数量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
6 |
对讲机 |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
4台 |
|
7 |
急救箱或急救包 |
物资见GBZ1 |
1包 |
|
8 |
吸附材料或堵漏器材 |
处理化学品泄漏 |
* |
以工作介质理化性质选择吸附材料。常用吸附材料为干沙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除外) |
9 |
清洗设施或清洗剂 |
洗消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人员、设备和器材 |
* |
在工作地点配备 |
10 |
应急处置工具箱 |
工作箱内配备常用工具或专业处置工具 |
* |
防爆场所应配备无火花工具 |
11 |
注:表中所有“*”表示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 |
表2 应急救援人员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
名称 |
主要用途 |
数量 |
备份比 |
备注 |
12 |
头盔 |
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
1顶/人 |
4:1 |
|
13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化学灾害现场作业时的躯体防护 |
1套/10人 |
4:1 |
1)以值勤人员数量确定; 2)至少配备2套。 |
14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重度化学灾害现场全身防护 |
* |
|
|
15 |
灭火防护服 |
灭火救援作业时的身体防护 |
1套/人 |
3:1 |
指挥员可选配消防指挥服 |
16 |
防静电内衣 |
可燃气体、粉尘、蒸汽等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的躯体内层防护 |
1套/人 |
4:1 |
|
17 |
防化手套 |
手部及胸部防护 |
2副/人 |
|
应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穿透性选择手套材料 |
18 |
防化靴 |
事故现场作业时脚部和小腿部防护 |
1双/人 |
4:1 |
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防静电靴 |
19 |
安全腰带 |
登梯作业和逃生自救 |
1根/人 |
4:1 |
|
20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缺氧或有毒现场作业时的呼吸防护 |
1只/人 |
5:1 |
1)以值勤人员数量确定; 2)备用气瓶按照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总量1:1备份。 |
21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单人作业照明 |
1个/人 |
5:1 |
|
22 |
轻型安全绳 |
救援人员的救生、自救和逃生 |
1根/5人 |
4:1 |
|
23 |
消防腰斧 |
破拆和自救 |
1把/人 |
5:1 |
|
24 |
注1:表中“备份比”是指应急救援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注2:根据备份比计算的备份数量为非整数时向上取整。 注3:第三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可使用作业场所配备的个休防护装备,不配备该表中的装备。 注4:“*”表示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本标准不作规定。 |
表3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车辆配备数量
危险化学品单位级别 |
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抢险救援车辆数 |
0-1 |
1-2 |
≥3 |
生产、储存剧毒或高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宜配备气防车。
表4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常用抢险救援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备注 |
|
1 |
灭火抢险救援车 |
水罐或泵浦抢险救援车 |
1 |
1 |
1 |
|
2 |
水罐或泡沫抢险救援车 |
|
||||
3 |
干粉泡沫联用抢险救援车 |
— |
|
|||
4 |
干粉抢险救援车 |
— |
— |
— |
|
|
5 |
举高抢险救援车 |
登高平台抢险救援车 |
— |
— |
* |
|
6 |
云梯抢险救援车 |
— |
— |
|
||
7 |
举高喷射抢险救援车 |
— |
— |
|
||
8 |
专勤抢险救援车 |
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或气防车 |
— |
* |
1 |
|
9 |
排烟抢险救援车或照明抢险救援车 |
— |
— |
— |
|
|
10 |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车或防化洗消抢险救援车 |
— |
* |
1 |
|
|
11 |
通信指挥抢险救援车 |
— |
— |
— |
|
|
12 |
供气抢险救援车 |
— |
— |
— |
|
|
13 |
后勤抢险救援车 |
自装卸式抢险救援车 (含器材保障、生活保障、供液集装箱) |
— |
— |
— |
|
14 |
器材抢险救援车或供水抢险救援车 |
— |
— |
* |
|
表5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抢险救援车辆的技术性能
技术性能 |
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
||||
发动机最大功率(kw) |
≥132 |
≥132 |
≥191 |
||||
最大装载质量(Kg/t) |
≥8 |
≥8 |
≥10 |
||||
水罐抢险救援车出水性能 |
出口压力(Mpa) |
1 |
1.8 |
1 |
1.8 |
1 |
1.8 |
流量(1/s) |
40 |
20 |
40 |
20 |
60 |
30 |
|
水罐抢险救援车出泡沫性能(类) |
B |
A、B |
A、B |
||||
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 |
≥20 |
≥20 |
≥30 |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最大起吊质量(kg) |
≥3000 |
≥3000 |
≥5000 |
|||
最大牵引质量(kg) |
≥10000 |
≥10000 |
≥10000 |
表6 气防车内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序号 |
物资名称 |
主要功能或技术要求 |
必配 |
备注 |
1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 |
2套 |
配备空气瓶1个/套 |
2 |
苏生器 |
自动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 |
1套 |
|
3 |
医用氧气瓶 |
治疗中毒人员 |
2个 |
|
4 |
移动式长管供气系统 |
在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的抢险救灾人员提供长时间呼吸保护 |
1台 |
|
5 |
对讲机 |
易燃易爆场所应防爆型 |
2台 |
|
6 |
抢险救援服 |
抢险人员躯体保护,橘红色 |
1套/人 |
根据气防车上配备的人员确定 |
7 |
头戴式照明灯 |
灭火和抢险救援现场作业时的照明,易燃易爆场所应为防爆型 |
1个/人 |
根据气防车上配备的人员确定 |
8 |
一级化学防护服 |
重度化学灾害现场全身防护 |
2套 |
|
9 |
二级化学防护服 |
化学灾害现场作业时的躯体防护 |
2套 |
|
10 |
隔热服 |
强热辐射场所的全身防护 |
* |
|
11 |
折叠担架 |
运送事故现场受伤人员 |
2副 |
|
12 |
急救包 |
盛放常规外伤和化学伤害急救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
1个 |
|
13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检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气体,可检测多种易燃易爆气体的体积浓度 |
2台 |
根据企业是否存在可燃气体确定是否配备 |
14 |
有毒气体检测仪 |
具备自动识别、防水、防爆性能。能探测有毒、有害气体及氧含量 |
2台 |
根据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配备 |
表7 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抢险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序号 |
种类 |
物资名称 |
主要用途或技术要求 |
配备 |
备注 |
1 |
侦检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具备自动识别、防水、防爆性能。能探测有毒、有害气体及氧含量 |
2台 |
根据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配备 |
2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检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气体,可检测多种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
2台 |
根据企业是否存在可燃气体确定是否配备 |
|
3 |
警戒 |
各类警示牌 |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警示 |
1套 |
|
4 |
隔离警示带 |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双面反光。 |
5盘 |
备用2盘 |
|
5 |
灭火 |
移动式消防炮 |
扑救可燃化学品火灾 |
1个 |
|
6 |
水带 |
消防用水的输送 |
1200米 |
|
|
7 |
常规器材工具,扳手、水枪等 |
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 |
1套 |
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 |
|
8 |
通信 |
移动电话 |
易燃易爆环境必须防爆 |
2部 |
|
9 |
对讲机 |
易燃易爆环境必须防爆 |
2台 |
|
|
10 |
救生 |
缓降器 |
高处救人和自救。安全负荷不低于1300 N,绳索防火、耐磨 |
2套 |
|
11 |
逃生面罩 |
灾害事故现场被救人员呼吸防护 |
10个 |
备用5个 |
|
12 |
折叠式担架 |
运送事故现场'受伤人员。为金属框架,高分子材料表面质材,便于洗消,承重不小于100kg |
1架 |
|
|
13 |
救援三角架 |
金属框架,配有手摇式绞盘,牵引滑轮最大承载2500N,绳索长度不小于30m |
1个 |
|
|
14 |
救生软梯 |
登高救生作业 |
1个 |
|
|
15 |
安全绳 |
50米 |
2组 |
|
|
16 |
医药急救箱 |
盛放常规外伤和化学伤害急救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
1个 |
|
|
17 |
破拆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灾害现场破拆作业 |
1套 |
三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一项 |
18 |
无齿锯 |
切割金属和混凝土材料 |
|||
19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灾害现场破拆作业 |
|||
20 |
堵漏 |
木制堵漏楔 |
各类孔洞状较低压力的堵漏作业。经专门绝缘处理,防裂,不变形 |
1套 |
每套不少于28种规格 |
21 |
无火花工具 |
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手动作业,铜制材料 |
1套 |
|
|
22 |
粘贴式堵漏工具 |
各种罐体和管道表面点状、线状泄漏的堵漏作业。无火花材料 |
* |
|
|
23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间门或法兰盘堵漏作业。无火花材料。配有手动液压泵,泵缸压力≥74MPa,使用温度-100~400℃ |
* |
|
|
24 |
输转 |
输转泵 |
吸附、输转各种液体,安全防爆 |
1台 |
|
25 |
有毒物质密封桶 |
装载有毒有害物质,可防酸碱,耐高温 |
1个 |
|
|
26 |
吸附垫 |
小范围内的吸附酸、碱和其他腐蚀性液体 |
2箱 |
|
|
27 |
洗消 |
洗消帐篷 |
消防人员洗消。配有电动充气泵、喷淋、照明等系统 |
1顶 |
|
28 |
排烟 照明 |
移动式排烟机 |
灾害现场的排烟和送风,配有相应口径的风管 |
1台 |
|
29 |
移动照明灯组 |
灾害现场的作业照明,照度符合作业要求 |
1组 |
|
|
30 |
移动发电机 |
灾害现场等的照明 |
* |
|
|
31 |
其它 |
水幕水带 |
阻挡或稀释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蒸汽 |
1套 |
|
六安市叶集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我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以及我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实际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叶集区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现象并发引起的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灾情统计上报,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快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形势研判或灾情发展,由区政府决定成立六安市叶集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救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建议或决定Ⅲ级、Ⅳ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应急指挥部的临时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协调制订具体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负责提请区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Ⅲ级、Ⅳ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市级和区内主流媒体及时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各地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负责开展灾区价格动态监测,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计划紧急采购和调运救灾物资;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区教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各地教育部门根据避险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毁损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经信局:参与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隐患排查。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时,协助有关部门,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指导供水、供气等受损设施的抢修;指导各地做好城市道路积雪清除工作;
区交通局:指导区内各级政府做好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国省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汽车站、服务区滞留人员数量;向国省干道上被困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区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医疗救灾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叶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遇险群众救助。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工作。
叶集火车站:应全天候跟踪监测物流信息;组织好重点物资运输,做好应急运输准备工作,保证铁路畅通。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区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在具备条件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全力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生产生活用电。
2.4 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即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电油气保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综合组: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舆论引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交通局为成员单位)
生活救助组: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受灾地政府为成员单位)
交通工作组: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除雪铲冰,保障陆客货运输工作;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市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必要时协调沿线政府组织群众为公路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保障。(区交通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叶集火车站为成员单位)
电油气保障组:负责电、成品油、天然气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区科技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叶集火车站、国网叶集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场保障组: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区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6)医疗卫生救助组: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灾区疫情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区卫健委牵头,区科技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2.5 专家组
依托市级专家组,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本地区的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
3.2 物资准备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3.3 队伍准备
区政府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教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3.5 社会动员
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事业单位应服从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根据需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社会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1 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预警
已启动Ⅱ级预警并持续2天,并预计未来72小时内本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Ⅱ级预警
六安市3个以上县(区)积雪深度已超过20厘米或2个县(区)积雪深度已超过3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2℃,并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本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Ⅲ级预警
六安市3个以上县(区)积雪深度已超过10厘米或2个县(区)积雪深度已超过2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2℃,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本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Ⅳ级预警
六安市2个以上县(区)积雪深度已超过1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0℃;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本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
4.2 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相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电信、移动、联通、安广等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市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4.3 预警响应
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措施。根据灾害预警等级情况,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城乡建筑方面: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人员转移,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针对公交站牌、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排除隐患、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3)交通运输方面:针对天气状况进行限速、限行等措施,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生产生活方面:督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场所以及露天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对成品油、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进行适当储备并制定保供计划。
(5)安置救助方面: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5 灾情报告和评估
5.1 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本预案Ⅰ级、Ⅱ级预警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及应急响应;Ⅲ级、Ⅳ级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5.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报本级相关指挥机构汇总灾情,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5.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区境内1/3的高速公路和国市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或群众反映强烈。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长决定启动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向区长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区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2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区境内1/5的高速公路和国市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应急救灾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响应行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区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应急救灾工作的副区长)宣布终止Ⅳ级响应。
Ⅰ级、Ⅱ级预警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和指挥,区政府应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
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公开、客观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
(1)区委宣传部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负责互联网站的监控和管理,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宣传部上报信息。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订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损失的理赔工作。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申报。
8.2 社会援助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其它慈善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8.3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归档。
8.4 恢复重建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Ⅰ级和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Ⅲ级和Ⅳ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措施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人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9.2 财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财政规定给予补助,区财政局视情况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并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9.3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区发改委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区交通局、区城管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区科技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9.4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9.6 通信保障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应急信息的传播。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表彰奖励
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级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灾害事故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1.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灾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1.3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灾害事故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1.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编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救灾工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直工委、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等。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直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叶集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公管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区文旅体局:负责全区应急广播、新闻媒体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开展社会募捐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叶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六安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技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市叶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安广网络叶集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市叶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相关部门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区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4.1.2 特别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力量,按照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要建立健全全区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应急管理局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4.2.3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情况、下一步安排;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4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00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领导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3)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灾害发生后,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6)根据情况,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综合情况。
(5)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就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办。区减灾办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办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根据需要,视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应急物资。
(4)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万人以上、30000人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6)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贫困程度较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区财政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6.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6.2 物资保障
6.2.1 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6.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6.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装备投入,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村三级救灾通信和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6.3.3 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区直各相关部门应配备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6.4.2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4.3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其发挥积极作用。
6.5.2 组织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等部门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5.3 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6.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科技保障
6.7.1 组织区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6.7.2 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6.7.3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6.8 宣传和培训
6.8.1 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全面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6.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 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7.3.1 区应急局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级财政、住建等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下拨建房补助资金。
7.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
7.3.3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自然灾害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自然灾害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叶政办〔2016〕15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地震灾害背景
六安市叶集区地质构造复杂,境内存在地震活动的较大可能,根据2016年《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本区存在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区外发生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注重平时准备,加强实战演练,战时有效应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本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区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班子组成人员任副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根据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析、判断的地震趋势,组织指挥全区突发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和督查区委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叶集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地震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文件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传报、震情监视、震情会商、研究参谋、综合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本区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监测和调查组、救治防疫组、设施保障组、建筑物安全鉴定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宣传组、接受救援组和社会治安组11个工作组,共同承担并完成应对地震灾害的具体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应急值守、震情灾情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由叶集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组织、引导震区群众,按照安全合理线路迅速撤离危险地带,就近疏散到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其他应急场所避险;协调各种救援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力量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3)生活救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监测和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布设或恢复前兆监测站,协调震区各项监测工作,针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次生灾害等情况,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分析预测和处置意见;负责统一开展震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任务,调查核实震区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考察评估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破坏程度,提出对策和意见,为震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5)救治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急救和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做好震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控制等。
(6)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组建工程机械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工程机械,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电话,由指挥部统一调配。
(7)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对地震灾害中受损的商住、办公、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开展安全评估和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类,设置明显标识,指导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
(8)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
(9)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他单位协助。主要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加强舆情社情收集分析,及时遏制地震谣传,正确引导舆论。
2.4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灾情,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灾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2.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等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区辖区内发生3.5级以下有感地震,一般不构成地震灾害。
4 地震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局与市地震局联络,负责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在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指导下,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核实宏观异常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4.2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安徽省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地震预警划分4个等级:I级(Ms6.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II级(Ms5.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III级(Ms4.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IV级(Ms4.0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地震预警发布
本区在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区内,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可以发布24小时之内的地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4.4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涉及本区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地震预报”,区政府及时做好防震部署和准备。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涉及我区的临震预报,区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区应急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向省、市地震局报送地震前兆观测资料;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1.1 I级、II级地震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辖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发布Ms5.5级以上地震临震预报,分别启动I级、II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区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1.2 III级地震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辖区内的较大地震灾害或发布Ms4.5级以上临震预报,启动III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本区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1.3 IV级地震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辖区内的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地震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2 地震应急响应决定权限
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I级、II级地震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III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建议决定;IV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根据市地震局建议决定,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5.3 信息报送与发布
5.3.1 震情、灾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指挥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报,同时向市地震局、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直接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省应急厅报告。
5.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灾情发生后,指挥部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公告,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采取新闻发布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等形式,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5.4 指挥协调
5.4.1 地震灾害先期处置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迅速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救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调配地震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实施人员抢救、组织应急避险、着火点灭火、危险化学品防护施救、生命线工程抢修、重要工程抢险、重要场所安全保卫、群众生活保障、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等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震情、灾情,请求上级政府派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5.4.2 人员搜救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搜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一切有效办法,使受难者尽快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处理,对重伤员要迅速转送区级以上医院。
5.4.3 救援工作的安全防护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以及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危险评估,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和浓度,划定危险区域,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紧急措施。
关注余震、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关注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4.4 地震现场监测
区应急局协助国家和省、市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并向指挥部报告会商意见。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各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5.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应急启动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装备保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生命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装备。
区应急局要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紧急救灾物资。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 基础设施保障
6.2.1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手册并及时更新。
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等通信运营企业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调频电台等应急通信设备。
6.2.2 电力保障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市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修复,保障震区电力供应。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配合,必要时与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支援,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6.3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进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6.4 紧急避险和灾民安置保障
由区应急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负责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六安市叶集区区域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对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置醒目的指令标志、提示标志,明确转移线路,加强场所管理。
6.5 指挥平台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主要包括: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及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虚拟专用网络系统。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抽调行业专家参与应急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民政局、区卫健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灾后卫生防疫,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爆发流行;检查、监测震区的饮用水源;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震区急需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6.7 应急队伍保障
震区可利用的应急队伍资源如下表: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搜救队伍 |
本区地震应急现场救援队;志愿者队伍 |
市军分区、六安武警支队、六安消防支队、省内非灾区市、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周边市、 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
华东片和邻省地震紧急救援队 |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本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六安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
省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
本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
省内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本区医疗卫生机构 |
六安市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市军分区、武警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
本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
市地震局、周边市、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
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本区住建局鉴定队伍 |
市住建局协调相关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部分专家;有关高校专家 |
6.8 经费保障
区政府统一安排抗震救灾经费。区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款,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7 次生灾害防御
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村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消防大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紧急处置火灾事故。
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科技经信局等部门督导和协调震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等部门对震区可能受次生灾害影响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与扩散。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震区灾后防疫工作。
8 后期处置工作
8.1 调查评估与总结
区应急局协助国家和省、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同时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调查与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8.2 善后事宜处理
震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当伤亡人员较多时,区委及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8.3 灾后恢复重建
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本地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区政府配合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规划的具体实施,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生活。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较大财产损失的地震。
区内发生3.5级以下有感地震或邻区(区)发生较大地震波及我区,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单位等应采取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同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区应急局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应及时赶赴震中地区,准确掌握震情、灾情与社情,并向区委和省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9.2 应对地震谣传
本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应急局负责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辟谣;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查明谣言源头,对蓄意制造谣言者给予治安处理,迅速制止地震谣传,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10 附则
10.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10.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地震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0.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地震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0.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地震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0.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叶政办〔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地震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