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明电[2020]1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六政办秘[2020]9号)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放管服”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受理单位清楚告知、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相关科室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各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四个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根据我区《实施方案》规定,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完成时限:2021年5月10日前)
第二阶段:公布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限:2021年5月10日前)
第三阶段:制作发放文本资料。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抓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题。要加强对系统内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解答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的难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工作平稳有效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1、叶集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六安市叶集区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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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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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后办事方法 |
备注 |
1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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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办资金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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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场所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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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 |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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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事务所(分所)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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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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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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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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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系证明及交接手续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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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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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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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系证明及交接手续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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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公司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成绝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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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单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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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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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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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 |
无故意犯罪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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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职执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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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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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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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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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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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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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专职执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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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身份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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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大陆 |
身份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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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专职执业证明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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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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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
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
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