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四、受理机构
叶集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五、决定机构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审查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十、办理基本流程
1、受 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2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第二步:审核
教育局教育股初审,并派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审议。
第三步:决定
根据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许可决定。做出准予许可由所主要领导签发,审批科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决定的,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办结
按照法定送达程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窗口进行送达;相应材料进行审批后公布。
十一、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三、结果送达
办结时限内在教育局窗口领取办学许可证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64-2776303
十五、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
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与兴叶大道交汇处社保大楼一层教育局窗口
电话:0564-6495330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六、常见问题
1、多长时间可以办结?
在法定承诺时限内办结。
2、办理过程中是否需要法人代表本人到场?
法人代表和法定授权委托人都可以。
3、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需要上交吗?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