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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011-00014 组配分类: 设施名录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0-11-2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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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申报2019年度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9年度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的通知

2020-11-26 09:0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文旅体局(广电新闻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申报2019年度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各文艺文艺协会(团体):

根据《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申报受理时间已开始。符合该奖励办法所设条件的2019年度文艺精品,请于20191220日前,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叶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地址:文化广播电视中心4410办公室;受理人:台春华;联系电话:6550710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118日        

 

 

 

 

 

 

 

叶政办〔201834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 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已经2018115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0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繁荣叶集文艺,在广泛征求区内文艺协会(团体)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集区内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

(一)获奖者是拥有叶集户籍或常住本区的自然人。与区外人员合作的,我区作者须为第一作者;

(二)获奖者是在叶集区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获奖作品内容以叶集的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发生在叶集的事件、叶集人物为主线索,有鲜明的叶集地域特色;

第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作品分类

(一)文学(小说、散文、诗歌、散文诗、杂文、报告文学);

(二)戏剧、电影(舞蹈剧、舞台剧、电影、微电影、影视剧、广播剧、戏剧、小品);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表演(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剪纸、雕塑;

(五)广播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电视文艺、播音主持);

(六)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评奖范围

在国家和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学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单项赛事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优秀奖奖励2000元;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市级奖项: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国家级未设等次奖的,入选、入展奖视为三等奖奖励。在外省、外市参加活动获奖,按省内市内同级奖励的1/2给予奖励。

第七条  特别奖励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6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1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获文化部主办的“中国群星奖”“动漫奖”等专业奖项的,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安徽省“群星奖”的,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8000元。特等奖按一等奖增加2000元给予奖励。

(三)获文化部文华剧目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单项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等奖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重点创作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五)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奖”等奖项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单项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获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金钟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舞蹈荷花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曲艺牡丹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兰亭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中国美术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山花奖”等;获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金像奖”等;根据奖项的等次(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6000元。未设等级的奖项,根据情况评定奖励标准。

(七)获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冰心奖”等以知名艺术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根据不同级别和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的,如:《十月》文学奖”“《当代》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中篇小说》优秀作品奖”“《北京文学》奖”,按照篇幅长短和获奖层级给予5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八)获安徽省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类),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市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类)的,一等奖奖励7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安徽省小说对抗赛”和“安徽省散文大奖赛”奖项的,金奖奖励6000元,银奖奖励4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

(九)原创的戏剧(含曲艺)、音乐、舞蹈作品,在省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事中汇演、展播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大戏在此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奖励2000元。

(十)小说、影视剧本被拍摄(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并在全国院线、省级以上卫视黄金时段首映、首播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戏剧在省会级城市公演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直辖市以上城市、国际交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补充说明

(一)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二)自费出版、作品事先经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有国内正式书号的文艺专著,一次性奖励8000元;不经事先审核备案、无国内公开书号(刊号),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由本区聘请的区外人员参与创作并获奖的作品,已付劳务费的,只奖励创作集体和本区人员,不再奖励外聘人员。

(四)凡是能够深刻表现叶集红色文化及绿色发展的文艺精品,经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后,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成立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并邀请区内外部分专家学者担任评委,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作品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体育局,负责申报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文艺精品的奖励资金申请,采取按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份,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申报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文艺创作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报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地的,提供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

(二)文艺类图书、文学作品报送样书。

(三)表演艺术、广播、影视类报送U盘(或VCDDVD光盘)和文学剧本。

(四)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剧照及剧本。

(五)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情况、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六)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七)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等)。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作品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报材料按时统一报送到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作品的类别,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初审后,报送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终审。

(三)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的作品名单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奖励项目和数额,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或提请诉讼。

第十五条 凡获得我区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区有权用作出版、宣传和文艺交流,不再支付稿酬。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从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金的,取消其该次评奖或奖励资格;对已获奖或已发放奖金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叶政办〔20172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0日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申请表

申报时间:          

作品名称

 

形    

 

获奖时间

 

获奖活动名称

 

颁奖主办单位

 

获奖情况

 

获奖级别

 

作者姓名

 

笔名(艺名)

 

作者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作者所在单位

 

作者通讯住址

 

表演单位

 

发表刊物

 

出版社

 

其他主要获奖情况

 

作品简介

 

初审认定

 

公示情况

 

评审委认定结果

(公章)

备  注

 

注:1.获奖活动名称:活动全称;

2.颁奖主办单位:有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只填前2个单位;

3.获奖情况:获奖等次;

4.获奖级别:国家、省、市;

5.表演单位、发表刊物、出版社:有相关内容者填写;

6.其他主要获奖情况:只填写低一级的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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