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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008-00019 组配分类: 已宣布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13 00:00 发文日期: 2020-08-13 16:17
文  号: 叶政办秘〔2020〕16号 词: 住房租赁补贴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六安市叶集区城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六安市叶集区城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020-08-13 16:1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秘〔202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2020年六安市叶集区城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2020722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3日 

 

2020年六安市叶集区城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20年叶集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低保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叶集区城区社区居民户口(城区范围:东至木竹产业园经五路(香山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纬六路,以下简称“城区”),且家庭成员在当地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即29187元(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432元),其中低保家庭应持有低保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6.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在企业持有股份且经营正常。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类人员补助人口数以实际家庭成员在叶集区工作人员数为准):

1.申请人为叶集区城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申请人已与所在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1年以上,且未满5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类人员补助人口数以实际家庭成员在叶集城区工作人员数为准):

1.申请人为我区城区外户籍人员,在企业中为普通员工;

2.申请人已依法与叶集区城区内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叶集城区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m2,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区城区环卫企业、公交公司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与所在企业(公司) 签订用工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m2,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187元(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432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五)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保障。

二、住房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拥有私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含)的;

2.拥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3.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4.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房产不满2年的;

5.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6.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三、收入认定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遗属生活费;(3)投资和经营性收入;(4)其他劳务收入。

四、审核程序

(一)申请(时间:2020817-94日)

1.城镇低保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向居住地村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低保家庭应出具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属地乡镇街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

4)无住房的:提供村社出具的无住房证明,住房租赁协议、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无权属证明的提供村社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2.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无住房和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原件);

5)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无住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社出具的无住房证明,住房租赁协议、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无权属证明的提供户籍所在村社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4.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无住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社出具的无住房证明,住房租赁协议、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无权属证明的提供户籍所在村社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社保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二)初审及公示(时间:202097-929日)

村社、单位、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工商登记、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属地乡镇街。属地乡镇街应当对申请家庭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民政系统推送至区民政局。

(三)复审及公示(2020930-11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车辆)、住房、工商登记、社保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四)打卡发放

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放。

五、补贴标准

(一)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10/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补贴标准为8/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三)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低保证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月,无低保证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8/月,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四)保障面积:一人家庭按30平方米补助,二人家庭按40平方米补助,三人家庭按50平方米补助,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按60平方米补助。

六、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各乡镇街要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工作。

(四)区住建、民政、不动产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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