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相关因素权重及计算公式,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关因素的权重根据年度任务量、以前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共同做好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