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6786839/201908-0000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1-10 00:00 发文日期: 2024-03-01 18:28
文  号: 词: 学生资助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六安市叶集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4-03-01 18:28   浏览量:    信息来源:教育和科技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制度。

(一)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二)中职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免学费;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普通高中:凡在我区高中学校就读、具有我区普通高中学籍(高三复读学生除外)学生。

(二)中职学校:凡在我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资助条件:

1.孤儿、五保户及烈士家庭;

2.因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导致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3.父母或一方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本人残疾、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残疾证、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5.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6.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

7.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家庭(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二至三档。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分三档,一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年免学杂费1700元;二是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年免学杂费1400元;三是一般高中每生每年免学杂费700元。

(二)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公办学校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民办学校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资助名额: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各校上学年学生数比例为依据,同时参考各校实际贫困学生数和各校资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科学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校评定人数要根据指标数定,资金发放要严格按标准发放,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中职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在校学生数的15%。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公布、宣传资助信息,具体内容包括政策要求、资助条件、资助名额、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报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班级学生数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组织申请:凡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则上普通高中每学年一申请,中职学校每学期一申请。

(三)严格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有关处室、年级组、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学校评审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确保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和孤残、特困学生能得到资助。

(四)张榜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必须在评审结束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相关银行,委托银行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的资助专用银行卡里。

第十一条 打卡类资助资金发放后,学校必须组织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提取3%和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生活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要足额提取,及时使用。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三条 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档案建设与管理,相关资助资料要科学分类,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各校应按要求及时将资助工作相关报表、资料等送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每学年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校在每年资助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助资料,制成专卷交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资助范围、条件”内的在校学生确定并进入贫困学生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教科局每年将组织职成教、基教、计财、纪监、学生资助管理等股(室、中心)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职成教股负责核实各中职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数,基教股负责认定各普通高中学生数,计财股负责核定拨付各项助学资金,纪监室负责资助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项助学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发放、各项助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及其它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项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明确工作职责、按规操作,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现多报冒领、把关不严、应报未报等重大问题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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