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6786839/201901-00046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科技、教育,意见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3-01 18:17
文  号: 词: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3-01 18:17   浏览量:    信息来源:教育和科技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营养膳食补助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第五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按规定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不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六条 区财政局通过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区级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各级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九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等,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支出管理,并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教科局负责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十七条 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