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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00001184301000/201909-00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通知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1-05 15:54
文  号: 叶农险办〔2019〕3号 词: 农业
名  称: 【本级政策】叶集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叶集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沿用) 性: 有效

【本级政策】叶集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叶集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沿用)

2024-01-05 15:54   浏览量:    信息来源:财政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2019年叶集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叶集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2019叶集区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等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兼顾基础性、普惠性和差异化,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持续增进参保农户获得感,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愿保尽保”;通过加强督导调度和绩效管理等,着力提高理赔兑现率、时效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区(中央补贴)试点品种分为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种植业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养殖业为能繁母猪、奶牛;森林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各乡镇街可结合本区域种、养业实际,在上述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灾造成的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损失程度达到 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基本险”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

种植业“基本险”: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费率暂定为小麦4.5%,其余险种为6%。森林保险,其中公益林1.575元/亩,保险费率为0.35%,商品林2.2元/亩,保险费率为0.4%。

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商业险”,进一步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实施区域。在全区1个乡、3个镇、2个街道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六)经办机构。根据市公开招标结果,叶集区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经办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

(七)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种植业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15%、投保人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农户自缴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三)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50%、省财政补贴25-40%、县财政补贴10-25%,林户承担0-2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起部门职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更加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宣传,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自觉地重视、学习、支持和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作为落实政策、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承保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确保“愿保尽保”。

(五)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六)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以及探索GIS信息系统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和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实现全部农险赔款直接支付到户(一卡通),全面取消赔款代支付环节;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政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制度、做好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广大投保户知情权。

(七)加强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等违规行为。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本乡镇街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八)建立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经办机构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经办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制度机制、评选经办机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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