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26988/201712-00266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1-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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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安徽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01-09 10:58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本细则所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站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等情况。

第五条  省民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再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联合复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当年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计划和项目预算规模,安排省级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科学安排本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主要用于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光荣院:主要用于光荣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以及光荣院自身能力建设。

(三)优抚医院:主要用于优抚医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以及优抚医院自身能力建设。

(四)军供站:主要用于各类军供站新形势下满足军供保障现代化要求的必要设备的更新配备,以及军供餐厅、操作间、厕所和部队临时休息(休整)场地等设施的维修改造。

(五)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主要用于零散烈士设施的迁建、维修、保护。

第八条 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依据主要是:

(一)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依据各烈士纪念设施现状和所承担的纪念活动情况,以及申报维修改造基础设施、购置更新设备情况分配资金。

(二)光荣院:依据各光荣院床位数、集中供养对象人数和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情况,以及申报维修改造基础设施、购置更新设备和其他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项目等因素分配资金。

(三)优抚医院:依据优抚医院开展医疗巡诊和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情况,以及申报维修改造基础设施、购置更新设备和其他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项目等因素分配资金。

(四)军供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障主要方向,确保应急需求”的分配原则,依据各军供站年度军供保障任务量和当前建设发展状况,以及申报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备项目的经费需求等因素分配资金。

(五)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依据已完成迁建和维修保护任务的零散烈士墓和纪念设施数量等因素分配资金。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后,省民政厅在15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在15日内

会同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经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民政厅在30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在30日内会同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对各地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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