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1182201000/201907-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1-05 15:51
文  号: 词: 城乡居民医保
名  称: 【分配标准】城乡医疗救助

【分配标准】城乡医疗救助

2024-01-05 15:51   浏览量:    信息来源:医保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参保缴费救助

资助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名单和标准分别由区扶贫局和区民政局依据当年参保筹资文件及要求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用救助

1.住院医药费用救助

(1)贫困人口住院治疗的,按当次合规医药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通过“一站式”系统结算),不设起付线,但救助金额不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2)不属于贫困人口的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为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内个人自付部分全额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3)不属于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为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5%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30000元。

(4)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为各类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内个人自付部分,设起付线5000元,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患者一个年度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救助只计一次起付线)。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救助

(1)贫困人口患慢性病(经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治疗的,按当次合规医药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通过“一站式”系统结算),不设起付线,但救助金额不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2)不属于贫困人口的特困供养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救助比例为各类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内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12000元。

(3)不属于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救助比例为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10000元。

(4)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救助比例为各类保险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用救助(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必须是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票),将合规总费用的70%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设起付线5000元,超出部分按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特殊情况

1.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属性的贫困人口(既是贫困人口又是农村低保或五保的),以及同时参加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的贫困人口,按贫困人口相关政策执行。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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