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26988/201901-0000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通知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1-05 15:50
文  号: 叶计领组〔2016〕8号 词: 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单位,独生子女
名  称: 关于印发《叶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含资金来源、分配标准)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叶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含资金来源、分配标准)

2024-01-05 15:50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叶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8月1日

叶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皖人口组〔20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叶集试验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叶计领组〔2014〕17号),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责任单位:财政局)

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即190元、210元,并要求各地实现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2014年起,我区财政对农村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80元、130元,即270元、340元,实现了城乡特别扶助金统一标准。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政府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1000元、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责任单位:民政局)

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适当的丧葬补贴。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区政府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区计划生育协会)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11.实施紧急慰藉。(责任单位:区计划生育协会、民政局)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12.提供收养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3.扶持就业创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14.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司法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区、乡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责任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残联)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对残疾独生子女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16.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区妇联、区工会、区计划生育协会)

结合部门实际,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人,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部门(单位)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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