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001180301000/201908-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叶集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1-0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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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学前教育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学前教育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5 15:48   浏览量:    信息来源: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直有关学校: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六安市叶集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事业收入安排、社会捐赠等筹集,用于奖补支持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开展幼儿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教育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专项计划制定、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学前教育改善办园条件、困难幼儿家庭资助、教师培训及其他发展推进工作等,并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农村集体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根据资金总量、有关政策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资金的项目分配方案及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每年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全区财政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批复到各学前教育资金使用单位,并及时下达预算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对上级财政下拨的学前教育发展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当年资金当年应使用完毕,跨年度实施项目最长应于两年内使用完毕,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扩大资源”类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对“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要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六条  区教育部门要统一制定学前教育项目实施办法、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制度等,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做好学前教育资金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区教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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