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税务局征集时间:[ 2023-03-27 00:00 ] 至 [ 2023-04-28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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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优化叶集区营商环境,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起草了《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叶集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www.ahjinzhai.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中段办公室,邮编:237431);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jdsjliujq@163.com ;

(四)联系电话:0564-6489345  联系人:何磊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关于《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叶集区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目的

充分发挥叶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作用,为叶集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撰写初稿,后通过召开意见征集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辖区内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政策相应内容进行了多轮调整和完善,形成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意见征集。

四、主要内容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包括三个部分,(一)监管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叶集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叶集区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二)监管要素: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对象为叶集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财税类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叶集辖区外注册登记并在叶集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三)主要监管内容:结合地区实际对涉税中介服务监管的具体事项和管理办法,聚焦涉税中介服务,多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创建高质量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审批流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报备义务,日常监管办法等具体内容。引导涉税中介规范经营,助推纳税人在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切实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附件2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叶集区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加强监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制定本联合监管指引。

监管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叶集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叶集区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监管要素

第一条 监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第二条 监管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部门)。

第三条 监管对象为叶集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财税类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叶集辖区外注册登记并在叶集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市监部门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传递至财政或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批。税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八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报备义务:

(一)向税务部门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二)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信息、涉税专业服务协议。

如前款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及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报送最新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六条  税务部门定期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上报省税务机关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部门将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九条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监测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市监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项第一、三点)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叶集区设立涉税分支机构的,涉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向税务部门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涉税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向税务部门提供变更后的实名信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十七条  对在叶集辖区外登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但在叶集区内发生临时涉税服务行为的,前往税务部门、市监部门办理业务的人员应提供其所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发现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包括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收集被代账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信息和代账人(或代账单位)的信息,对相关未经许可行为人开展约谈及政策宣传,要求立即停止未经许可行为。经约谈仍不改正的,税务部门可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市监部门,协同开展调查检查,并由主管单位依法对未经许可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6489345
来信来访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生路中段办公室,邮编:237431)
其他渠道
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jdsjliujq@163.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通过其他渠道收到意见建议2条
1. 反馈方: 涉税中介服务机构
  意见建议:建议加强政策的解读,让涉税中介尽可能理解政策带来的具体红利。
  采纳情况:采纳
2. 反馈方: 涉税中介服务机构
  意见建议:为相关涉税中介应履行义务提供提醒。
  采纳情况: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3年4月30日 17时43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叶集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叶集区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8日通过网站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书面信件等方式对《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1 涉税中介服务机构
建议加强政策的解读,让涉税中介尽可能理解政策带来的具体红利。
采纳
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相关涉税中介应履行义务提供提醒。
采纳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叶集区内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不断优化叶集区营商环境,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

为促进叶集区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加强监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制定本联合监管指引。

监管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叶集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叶集区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监管要素

第一条 监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第二条 监管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部门)。

第三条 监管对象为叶集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财税类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叶集辖区外注册登记并在叶集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市监部门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传递至财政或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批。税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八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报备义务:

(一)向税务部门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二)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信息、涉税专业服务协议。

如前款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及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报送最新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六条  税务部门定期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上报省税务机关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部门将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九条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监测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市监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项第一、三点)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叶集区设立涉税分支机构的,涉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向税务部门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涉税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向税务部门提供变更后的实名信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十七条  对在叶集辖区外登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但在叶集区内发生临时涉税服务行为的,前往税务部门、市监部门办理业务的人员应提供其所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发现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包括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收集被代账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信息和代账人(或代账单位)的信息,对相关未经许可行为人开展约谈及政策宣传,要求立即停止未经许可行为。经约谈仍不改正的,税务部门可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市监部门,协同开展调查检查,并由主管单位依法对未经许可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关于《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的解读

一、研究背景和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税务机关将逐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叶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为叶集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撰写初稿,后通过召开意见征集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辖区内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政策相应内容进行了多轮调整和完善。

四、工作目标

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优化服务措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叶集区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五、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1.纳税申报代理;2.一般税务咨询;3.专业税务顾问;4.税收策划;5.涉税鉴证;6.纳税情况审查;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8.其他涉税服务。其中,第3项至第6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1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7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三)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联合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

(四)如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台账。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税务部门需要报送的信息有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等业务信息。

(六)《指引》下发后,未进行登记或报送登记信息不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何进行整改?

1.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注册登记但未报送或报送信息不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1)在叶集区内注册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采集路径: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年度报告)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2)在叶集区外注册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相关资料

2.未注册登记的涉税服务人员

对于未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但长期从事涉税服务代理的人员,建议前往市监部门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并在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前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信息采集,由税务部门进行实名制管理。

六、创新举措

聚焦涉税中介服务,多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创建高质量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将联合叶集区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落实联合监管措施,建立涉税中介常态化沟通机制,引导涉税中介规范经营,助推纳税人在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切实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政策咨询和服务电话地址

叶集区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联合监管指引(试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负责解读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磊;

联系电话:0564-6489389;

联系地址:叶集区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叶集区税务局

党委书记、局长:张锐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