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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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主页(http://www.ahyeji.gov.cn/)点击“互动交流”或“意见征集库”栏目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政务南区发改委109室,邮编:237431,信件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信件。QQ邮箱:2968519464@qq.com。邮件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4.联系人:袁敏捷,联系电话:2711580。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推动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二是规范叶集区政府储备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1)2021年4月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原《六安市叶集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叶政办〔2016〕79号)多年来虽然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的要求,需要加以改进。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区决策部署,我委认真梳理吸收周边县区的经验做法,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及在网站公开征求等方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多轮讨论,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充分吸取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意见征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第九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划分。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第二章区政府储备的计划包括第十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第三章区政府储备的储存包括第十四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第四章区政府储备的动用包括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严格区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第五章区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包括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储备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企业储备包括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主要内容是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区政府储备的计划
第三章 区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四章 区政府储备的动用
第五章 区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区政府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政府储备。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负责区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政府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区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区政府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霍邱县分行(以下简称霍邱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政府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政府储备。
区政府储备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区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政府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政府储备的计划
第十条 区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和霍邱县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区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正常情况下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将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和霍邱县农发行。
第三章 区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十四条 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审核,并征求霍邱县农发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区政府储备的任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与承储区政府储备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政府储备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区政府储备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政府储备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区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区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区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区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区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区政府储备;
(九)擅自串换区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区政府储备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政府储备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区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区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政府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政府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政府储备的轮换。
区政府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区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霍邱县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储备的保管费用、收购费用、出库费用、合理损耗补贴、轮换差价、贷款利息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通过霍邱县农发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政府储备贷款利息按照国家粮油储备贷款政策执行,利息补贴由区财政局于每季度末按季据实拨付到承储企业;区政府储备的保管费用、收购费用、出库费用、参照省级政府储备标准执行,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保管费用每季度末按季度拨付到承储企业,收购费用和出库费用发生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区政府储备保管费用由省财政补贴的,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霍邱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和霍邱县农发行核定。区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政府储备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会区财政局,并征求霍邱县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章 区政府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完善本级区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政府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政府储备: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政府储备;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政府储备,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政府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乡镇人民政府对区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第五章 区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政府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霍邱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政府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霍邱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区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区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政府储备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局、霍邱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七条 破坏区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政府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区政府储备储存任务。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霍邱县农发行,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九条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不按照市、区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市、区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3日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六安市叶集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叶政办〔2016〕79号)同时废止。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4月1日 10时46分
为了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通过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0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
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区政府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政府储备。
第五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区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政府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区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区政府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霍邱县分行(以下简称霍邱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政府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政府储备。
区政府储备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区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政府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政府储备的计划
第十条 区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和霍邱县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区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正常情况下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将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和霍邱县农发行。
第三章 区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十四条 经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审核,并征求霍邱县农发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区政府储备的任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与承储区政府储备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政府储备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区政府储备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政府储备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区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区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区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区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区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区政府储备;
(九)擅自串换区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区政府储备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政府储备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区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区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政府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政府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政府储备的轮换。
区政府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区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细则,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霍邱县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储备的保管费用、收购费用、出库费用、合理损耗补贴、轮换差价、贷款利息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通过霍邱县农发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政府储备贷款利息按照国家粮油储备贷款政策执行,利息补贴由区财政局于每季度末按季据实拨付到承储企业;区政府储备的保管费用、收购费用、出库费用、参照省级政府储备标准执行,经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保管费用每季度末按季度拨付到承储企业,收购费用和出库费用发生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区政府储备保管费用由省财政补贴的,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霍邱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和霍邱县农发行核定。区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政府储备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会区财政局,并征求霍邱县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章 区政府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完善本级区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政府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政府储备: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政府储备;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政府储备,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政府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乡镇人民政府对区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第五章 区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政府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霍邱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政府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霍邱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霍邱县农发行不依法履行区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区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政府储备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局、霍邱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七条 破坏区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政府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区政府储备储存任务。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会同区财政局、霍邱县农发行,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九条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不按照市、区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市、区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叶集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叶政办〔2016〕79号)同时废止。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推动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二是规范叶集区政府储备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1)2021年4月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原《六安市叶集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叶政办〔2016〕79号)多年来虽然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的要求,需要加以改进。
(二)制定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中央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 出台的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结合叶集区实际,特制定《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一是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改革中,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等新要求。
二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2016年以来,国家连续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六安市也对下辖各县区也同步开展考核。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可以推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三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法规的要求。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实施要求及本区实际,构建叶集区完备的粮食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四是高质量做好叶集区粮食储备工作。从数量看,目前叶集区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正处于扩大趋势。按照省市要求,“十四五”期间叶集区政府储备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增加。从质量看,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粮食储备质量的抽检力度持续增加,粮食储备质量管控日益重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区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单位内部审核及多次修改后,2022年3月1日,通过OA征求了区直有关单位的意见。2022年3月31日,分别向区司法局与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4月2日,经区发改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并修改完善。2022年4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4月28日,区政府印发了《六安市叶集区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加强全区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第九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划分。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第二章区政府储备的计划包括第十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区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第三章区政府储备的储存包括第十四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第四章区政府储备的动用包括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严格区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第五章区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包括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储备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区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企业储备包括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主要内容是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对区政府储备的管理要求,适当增加调整范围。充分体现区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区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政府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区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是调整问责力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增加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将罚款限额与《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兜底条款。比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机关、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责任,以及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不再一一列举所违反的条文和内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着力提高我区储备粮管理水平,通过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监管检查、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满足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储备粮管理要求。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办法》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粮食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局),负责沟通协调粮食储备管理相关事项。二是强化执法力量,加快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与专业技能水平,保障全区粮食储备储存安全。三是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粮食储备“两个安全”检查,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八、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和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地址
解读机关:叶集区发改委
解读人:张清华
政策咨询电话:0564-2711580
政策咨询地址:叶集区政务南区一楼发改委1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