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划定叶集区城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域,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等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段
202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1月23日
二、意见提交途径
(一)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二)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至: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3楼306室,邮政编码:237431;
(四)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jqyqb@163.com;
(五)联系人:任政皖;联系电话:0564-6550135。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注明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条反馈意见,进行分析、论证。热忱欢迎您的参与,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附件2:《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示意图
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2026年10月22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工作部署,区公安分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叶集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居民家庭养犬数量逐年增多,流浪犬数量同步激增,随之而来的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粪便不清理等问题日益突出,群众报警投诉等逐年上升,既影响市容环境,也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成为城市治理、基层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补齐工作短板、统一管理边界、回应群众关切、提升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亟需制定本公告,依法明确养犬管理重点区域、管理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政策法规依据
《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主要内容
《公告》文本共分为重点管理区范围、应遵守的规定、一般区域表述和示意图四个部分。
(一)重点管理区范围。北至沪陕高速—东至金叶大道(含未名湖公园)—南至皖西路(含路两侧居民小区、学校、公园、市场及火车站站前路两侧市场、小区)—西至西外环路的合围区域。
(二)应遵守的规定。主要是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从免疫登记到日常养犬行为规范,共7项内容。
(三)一般区域表述。明确重点管理区域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四)示意图。直观表述重点管理区域范围。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现划定主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北至沪陕高速—东至金叶大道(含未名湖公园)—南至皖西路(含路两侧居民小区、学校、公园、市场及火车站站前路两侧市场、小区)—西至西外环路的合围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特种犬只或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二)符合《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办理犬牌。
(三)不得在楼道、楼顶、绿化带等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携带犬只外出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犬粪,注意避让行人。
(五)在楼道、电梯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链(绳)、佩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防护措施。
(六)禁止销售禁养犬,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场所。
三、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特此公告
示 意 图

皖公网安备 341526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