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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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落实落细,叶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该政策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按照起草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403室,邮编:237431;
4、电子邮箱反馈:583205059@qq.com
5、联系人:李静雅,联系电话:0564-6489261。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叶集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关于《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持续增长、业态日益多元,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当前监管实践中,存在部分行业领域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管对象底数动态更新不及时、监管力量配置不够精准等问题,特别是对小、散、远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实存在薄弱环节,亟需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解决监管职责交叉、边界模糊、责任悬空等问题,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起草目的
明晰监管职责:明确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特别是解决职责交叉、边界不清领域的监管责任归属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
实施分级监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数量、风险程度以及基层监管力量实际,科学划分区、乡两级监管层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高风险、重点单位重点监管,对低风险、小微企业有效覆盖。
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分类分级管理,使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靶向性,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督检查计划(如频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夯实基层基础:明确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大量规模小、风险相对可控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九小场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的监管责任,并指导其依托现有机构(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经济发展办等)落实监管职责,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实现动态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赋码管理、新增单位及时纳入、退出单位依规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实。
三、研判与起草过程
深入学习研究: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六安市叶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叶安委〔202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叶安办〔2025〕8号)等文件,确保内容符合上位法和政策要求。
广泛开展调研:组织对区直相关部门(应急、住建、交通、商务、文旅体、教育、卫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等)以及部分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进行调研,了解当前监管现状、难点痛点及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点。
梳理监管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系统梳理了20个主要行业领域(如工信、农业、商务、交通、住建、应急、教育、卫健等)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
明确分类分级原则:确立了“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归口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分类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业态)和分级标准(主要依据规模、数量、风险程度)。
拟定具体条款:草拟了包含总则、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四十条的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各行业领域区级直管与乡镇街监管的具体范围,以及争议解决(会商确定)、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考核监督等机制。
内部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已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部分乡镇街的初步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四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等)、分类分级定义,以及区应急管理局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分类分级(第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这是本办法的核心部分。
分类:明确将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分为20个大类(如应急、教育、卫健、工信、商务、住建、交通等,详见附件),并确立了分类的五大原则:
风险就高原则:对监管有交叉的,按风险较高行业确定牵头监管部门(如同时有加工和烘干的企业,归农业;既卖材料又做装修的企业,归住建)。
业态相近原则:对主体不明的,按相近业态归类(如广告设计、棋牌娱乐归文旅;殡葬用品销售归民政)。
行业优先原则:对不确定的,按行业优先确定(如粮食初加工归农业;家政、电商归商务;洗浴美容归卫健等)。
许可优先原则:属于许可行业的,无论是否取得许可,均由许可部门监管(如建筑施工归住建;保安公司归公安;车辆检测归市监等)。
会商确定原则:按上述原则仍无法确定的,由区安委办会商确定。
分级:主要分为区级和乡镇街两级监管。
详细规定了20个主要行业领域内,哪些生产经营单位由区级部门直接监管(通常是规模较大、风险较高、专业性强的单位),哪些由属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监管(通常是规模较小、风险相对可控、数量众多的单位,如小型商贸、小微工业企业、特定“九小场所”、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并明确了乡镇街具体承接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
明确消防安全、气象、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实施专项监管,不受本办法分类分级影响。
建立赋码监管规则(行业代码+属地代码+监管级别+序号),实现一企一码,清晰标识监管主体。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
新成立单位或新建项目纳入管理和符合条件单位退出管理的情形及时限。
要求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程度确定监督检查频次,鼓励联合执法。
将分类分级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明确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瞒报虚报信息行为的处理规定。
建立问题移送机制。
要求属地乡镇街持续摸排更新监管对象,并定期上报区安委办备案。
建立分类分级异议处理程序(由区安委办组织会商确定)。
明确赋码信息由区安委办审核确定并动态更新。
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日期,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时的适用原则。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明确区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以下简称属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六安市叶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叶安委〔202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叶安办〔202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和无需注册登记,在较长时间(一般指6个月及以上)、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类分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归口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既要按照职责法定原则进行分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规定,确保按类能“划清楚、分出去”,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有利工作原则,确保按级能“接得住、管起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区、乡两级)。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区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分类按照我区区直单位现有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按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和业态相近以及便于安全监管的原则,分为工信、农业、商务、交通、住建、应急等20个行业(详见附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分级主要依据安全监管对象规模、数量、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人数确定。行业监管部门在乡镇街设置有机构的,原则上在系统内分为区乡两级;区直行业监管部门在乡镇街未设置机构的,区级监管对象按照本办法确定,乡镇街监管对象由属地乡镇街指定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省、市应急管理机构安全监管执法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工贸八大行业规模以上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批发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应急局负责安全监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经营单位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安全监管,辖区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其中,工贸八大行业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执行。
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省市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和工贸八大行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教育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幼儿教育、小学、初中(含分部)及以上和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的校外学科类教育培训机、各类民办学校构由区教育局负责安全监管。
教育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教育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豁免许可的校外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等,由属地乡镇街牵头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中心校负责落实。
第十条 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公办乡镇级及以上医院(含分院)、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的私立医院和专业托育机构由区卫健委负责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卫健委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由属地乡镇街牵头负责安全监管,辖区卫生院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科技工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民用船舶制造业、电力输送、通讯运营业企业由区科技工信局负责安全监管。
科技工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科技工信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区直主管部门直管企业除外),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承担经济发展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商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集贸市场、成品油流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拍卖、展览、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废旧货物回收等经营单位由区商务局负责安全监管。
商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商务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限额以下商贸服务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从业人员10人以下拍卖、展览、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废旧货物回收等经营单位,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落实;家政、洗浴、美发等居民生活服务业经营单位,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住建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房地产业、混凝土企业和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建筑层高三层以下和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由区住建局负责安全监管。
住建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住建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实施行政许可的农民自建房和不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等,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承担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客运(含城市公交、汽车出租、小型汽车租赁、主城区客运场站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及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普货运输企业和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之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驾驶员培训、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网点等,由属地乡镇街牵头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交通运输执法中队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民政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床位30张及以上或建筑使用层高10米及以上或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殡葬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负责安全监管。
民政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民政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床位30张以下且建筑使用层高10米以下且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10人以下殡葬服务机构等,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公安系统负责安全监管的床位30张及以上或建筑使用层高10米及以上或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宿业(不含旅游饭店)企业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监管。
公安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住宿业企业,由属地乡镇街牵头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公安派出所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全区佛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登记宗教场所安全监管。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基督教活动场所,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文旅体育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可容纳30人及以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艺术馆、歌舞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可容纳10人及以上或有学员留宿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体育彩票发行单位以及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安全监管。
文旅体育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可容纳30人以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艺术馆、歌舞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可容纳10人以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彩票发行单位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乡村级应急广播场所等,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经营、使用(含游乐园)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从业人员10人以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及不使用特种设备的游乐园等,由属地乡镇街牵头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市监所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和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农作物常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单位、饲料加工企业;水利系统范围内的河道采砂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畜牧系统范围内的兽药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兽药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冷链物流或涉氨制冷冷链物流企业;农机系统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10台及以上农机合作组织和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渔业系统范围内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含从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活动的单位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的企业)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以及渔船、生产用农民自备船;以上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农作物常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人以下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单位、饲料加工企业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业人员10人以下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兽药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10人以下非涉氨制冷冷链物流企业等;农业机械10台以下农机合作组织等;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农民自备船;以上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承担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林业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国有涉林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林产品加工、经营单位由区林业中心负责安全监管。
林业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林业中心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私有涉林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人以下林产品加工、经营单位等,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承担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城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城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含液化气配送站)、汽车加气站及主城区范围内的酒店、排挡、餐馆等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由区城管局负责安全监管。
城管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由区城管局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主城区范围外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主城区范围外的酒店、排挡、餐馆等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等,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发改系统安全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电力、光伏发电、煤炭、热能、生物质等其他燃料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发改委负责安全监管。
发改系统范围内由区发改委负责安全监管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粮食加工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工程质量问题除外),辖区乡镇街承担经济发展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域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专业建设工程由主管的区级建设单位负责安全监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或建筑层高三层以下的农民自建房由属地乡镇街负责安全监管,辖区乡镇街承担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实行专业专项监管,具体分类分级办法由消防救援机构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赋码安全监管。对因乡镇街摸底漏登漏报等原因未被赋码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乡镇街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直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系统内监管对象分级管理工作,逐家明确监管层级、监管责任人和监管任务,并由区直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区直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系统内乡镇街监管对象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日常检查、提醒重点事项清单编制,明确日常监管的内容(即行业监管“明白纸”),指导乡镇街开展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行业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就高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有交叉的,按照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一个牵头监管行业分类。
1.如某农业企业既有粮食加工,又有烘干工艺,相对来说烘干工艺安全风险较高,则划归农业农村行业牵头监管。
2.如某装修装饰公司,若仅出售装修装饰材料,应属零售领域,则划归商务行业牵头监管;若既出售装修装饰材料又开展装修装饰活动,应属装修装饰领域,则划归住建行业牵头监管。
3.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若仅回收出售,应属零售领域,则划归商务行业牵头监管;若回收后经过工业加工(不含简单分拣、清洗、整形等)出售,应属工业生产领域,则划归工信行业牵头监管。
(二)业态相近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主体不明的,按照业态相近原则确定监管行业分类。
1.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不含安装)、文具图书、体育彩票销售、棋牌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此类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类似,划归文旅行业监管。
2.火纸、寿衣、花圈、墓碑销售等殡葬服务单位,划归民政行业监管。
(三)行业优先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主体不确定的,按照行业优先原则确定监管行业分类。
1.从事粮食初加工(产品不是直接食用产品)和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农业行业监管。
2.从事家政、打字复印、婚纱摄影、餐具清洗、电商直播服务等生活服务类单位,由商务行业监管。
3.从事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甲等生活服务类单位,由卫健行业监管(对床位数超过15个的洗浴、足疗单位,按照人员密集场所监管)。
4.从事电力、光伏发电、煤炭、热能、生物质等其他燃料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发改行业监管。
5.非旅游类的文物古迹(古树、古庙等),由区文旅体局监管。
(四)许可优先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许可行业,无论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或资质,均由相应的许可行业监管。
1.从事垃圾处理、渣土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城区内的由区城管局监管。城区外从事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态环境分局监管。
2.汽车维修、4S店和城区外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由交通行业监管;
3.从事建筑施工(含农村工程队)和建筑施工劳务服务以及建设监理、房产销售等单位,由住建行业监管。
4.保安公司、开锁服务等单位等由公安行业监管。
5.从事车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由市监行业监管。
6.商超市场以外的家禽、牲畜活体或肉批和宠物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兽医单位,水产品收购储存、垂钓中心等单位,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农业农村局直接监管。
7.消防器材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管。
8.具有医疗、保健性质的美容养生类生产经营单位,由卫健行业监管。
9.彩票销售单位中,体育彩票销售单位由文旅体行业监管,有福利彩票销售的,由民政行业监管。
(五)会商确定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安全监管分类分级不能确定监管主体的,由区安委办适时召开相关会商会议,确定监管主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新成立(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安全监管的单位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不再从事原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在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根据安全监管对象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情况列入行业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行业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叶办发〔2021〕1号)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业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属地乡镇街在按照“明白纸”内容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的同时,持续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排,对符合分类分级监管条件的要及时登记、赋码,对不符合分类分级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双月的5日前要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变化情况上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直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有异议的,行业监管部门在双月的5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需列出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和其他应当采纳的理由以及监管主体建议),报区安委办收集汇总,由区安委办适时召开相关会商会议,确定监管主体。没有正式调整前,原确定的监管单位责任不变。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分类分级赋码情况报区安委办审核确定并定期更新完善,作为安全监管职责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消防、气象、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实施安全专项监管的,不受本分类分级有关规定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编码规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编码规则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所在属地+监管级别+数字序号进行编码。
(一)行业对应符号。应急YJ;教育JY;卫健WJ;工信GX;商务SW;住建ZJ;交通JT;民政MZ;公安GA;民宗MJ;文旅WL;市监SJ;水利SL;林业LY;农业NY;人社RS;环保HB;发改FG;城管CG;消防XF等。
(二)乡镇对应符号。姚李镇YL;洪集镇HJ;三元镇SY;孙岗乡SG;史河街道SH;平岗街道PG;经济开发区KF。
(三)监管级别对应符号:区级X;乡镇级Z。
(四)数字序号从0001开始。
(五)范例:孙岗乡某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公司,编码为:SW-SG-Z-000X;姚李镇某装修装饰公司,编码为:ZJ-YL-Z-000X。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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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 |
邮箱反馈 |
2025年8月1日 |
第十八条中:“可容纳10人及以上或有学员留宿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 300平方米及以上体育彩票发行单位以及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安全监管。”修改为:“经文旅部门核准后的可容纳10人及以上或有学员留宿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体育彩票发行单位以及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安全监管。” |
未采纳 |
与区民办托育机构超范围招生整治和校外教育 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会会议精神要求不一致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5年7月28日 16时36分
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六安市叶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将《六安市叶集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分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通过网络渠道、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建议1条。
序号 |
反馈人 |
反馈途径 |
反馈时间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原因及理由 |
1 |
区文旅体局 |
邮箱反馈 |
2025年8月1日 |
第十八条中:“可容纳10人及以上或有学员留宿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 300平方米及以上体育彩票发行单位以及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安全监管。”修改为:“经文旅部门核准后的可容纳10人及以上或有学员留宿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教育机构、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和建筑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体育彩票发行单位以及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由区文旅体局负责安全监管。” |
未采纳 |
与区民办托育机构超范围招生整治和校外教育 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会会议精神要求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