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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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优势,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和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政务南区三楼305室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室,邮政编码:237431;信件请注明“姓名(或单位)+《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4.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件lasyjqwnb@126.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5.联系人:徐宇成,联系电话:0564-6559095。
附件:1.关于《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4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优势,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发展,结合往年的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周边县区的情况后,根据叶集区实际情况叶集区农业农村局起草《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二、政策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
2.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
三、起草目的
叶集区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绿色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草拟了《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叶集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和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结合往年的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周边县区的情况后,起草《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并于2024年2月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审核通过,4月15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后通过。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
五、主要内容
讨论稿共分5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目标
(一)实施原则。一是坚持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二是坚持社会化服务带动规模经营。三是坚持服务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
(二)目标任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690万元,任务面积6.9万亩。
第二部分: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项目支持叶集区2024年水稻、小麦、油菜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
(二)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支持方式。
(三)支持环节。1.水稻生产育插秧;2.水稻和小麦飞防;3.再生稻机械化收割;4.水稻、秋种小麦和油菜机械旋耕。
(四)实施时间。2024年3月—2024年11月。
(五)支持主体。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且以优惠价格为小农户和种植大户提供水稻、小麦、油菜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
(六)作业服务及验收标准。按照《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明确相关标准。
(七)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分类执行,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对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亩,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为支持小农户补助标准的70%。补助对象为提供托管服务的项目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服务主体对服务对象让利幅度不低于该环节补助标准的30%。各服务环节具体补助标准为:
1.机械旋耕作业。水稻、小麦服务小农户补助2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4元/亩;油菜服务小农户补助4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8元/亩。
2.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40 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8元/亩。
3.水稻、小麦统防统治作业(至少2次,不包括农药费用)。服务小农户补助1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7元/亩。
4.再生稻收割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2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4元/亩。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
开展项目申报、遴选服务主体、规范项目实施、总结评估。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直有关单位、项目所在乡镇街和村(社)落实项目管理措施,加强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监督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和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五)全面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廉政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农户兼顾经营主体。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兼顾规模经营主体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共同走现代化农业发展道路,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多环节或全程生产托管服务,服务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二是坚持社会化服务带动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突出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原则上规模经营主体集中连片服务面积不小于50亩,提倡整村推进。三是坚持服务主要农产品生产。把支持粮油生产、提升农业生产效益、确保粮油安全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目标,转变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690万元,任务面积6.9万亩,全区计划实施服务面积6.9万亩、拨付资金690万元。
服务面积按照各环节“综合托管系数”核算,其中:耕=0.36×服务面积,育插秧=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任务面积和资金拨付。超出项目补贴资金的面积,按系数比例折算,项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90万元。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项目支持叶集区2024年水稻、小麦、油菜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础较好、乡村工作积极性较高、农户托管意愿较强的地区。
(二)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支持方式。区农业农村局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补助标准、违规责任等。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经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进行补贴。
(三)支持环节。1.水稻生产育插秧;2.水稻和小麦飞防;3.再生稻机械化收割;4.水稻、秋种小麦和油菜机械旋耕。计划实施水稻生产:育插秧6.37万亩、补助资金255万元,飞防4万亩、补助资金40万元,机耕6万亩、补助资金120万元,再生稻收割1万亩,补助资金20万元;小麦生产:飞防1.5万亩、补助资金15万元,机耕4万亩、补助资金80万元;油菜生产:机耕4万亩、补助资金160万元。
(四)实施时间。2024年3月—2024年11月。
(五)支持主体。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且以优惠价格为小农户和种植大户提供水稻、小麦、油菜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列入项目补贴对象。
(六)作业服务及验收标准。按照《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明确相关标准如下:
1.机械旋耕。地头地边整齐,田块平整无残茬,高低差不超过3cm,高不露墩,低不淹苗。
2.机械化插秧。机插秧。集中育秧,秧龄20天左右,苗高15—18cm。机插到大田的秧苗应稳、直、不下沉,漏插率≤5%,伤秧率≤5%,均匀度合格率>85%。小麦机直播。土壤“抓土成团、轻丢即散”是小麦播种的最佳墒情。机械条播适宜行距20-25cm,播深3-5cm。播种机速度控制在每分钟50-80m左右,以保证下种均匀、深浅一致、行距一致,不漏播,不重播,消灭“三籽”(露籽、从籽、深籽)。
3.统防统治。采用植保无人机等装备,按照部颁《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根据病虫情报、防治技术,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用药品种和施药时间,适时施药。建立防治档案。
4.机械化收割(含秸秆粉碎)。适时收获,收净、脱净、不丢穗、不撒粮。联合收获水稻总损失率不超过3%,破碎率不超过3%,清洁度达到90%以上。割茬高矮一致,正常情况下割茬高度不超过25cm,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10cm。
(七)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分类执行,重点支持小农户(耕地面积5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超过50亩的为规模经营主体,下同)接受托管服务,单季作物(水稻、油菜、小麦)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亩,托管服务各环节补助标准分别为:
1.机械旋耕作业。水稻、小麦服务小农户补助2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4元/亩;油菜服务小农户补助4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8元/亩。
2.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40 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28元/亩。
3.水稻、小麦统防统治作业(至少2次,不包括农药费用)。服务小农户补助1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7元/亩。
4.再生稻收割作业。服务小农户补助2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14元/亩。
补助对象为提供托管服务的项目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对服务对象让利幅度不低于该环节补助标准的30%,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未让利小农户或让利幅度较少的,取消服务主体奖补资格。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最高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项目申报
1.发布公告。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发布遴选主体公告,公告服务主体申报条件和项目实施内容。
2.自主申报。社会化服务主体根据申报条件自愿申报,并提交《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章程、开户许可证、机械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育秧工厂简介、照片等材料。
3.乡镇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申报条件实地核查、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二)遴选服务主体。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审核推荐的申报主体,择优拟定项目服务主体,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确定15家左右服务主体作为2024年我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入股农业服务主体参与项目实施,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村集体经济入股的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申报2024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且“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不得少于2个主要服务环节。其中:(1)再生稻收割。联合收割机2台以上。(2)机械化育插秧。服务主体拥有标准化育秧工厂1处以上(育秧棚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或露地育秧30亩以上),插秧机4台以上。(3)飞防。服务主体拥有无人植保飞机3台以上。(4)机耕。服务主体拥有大型轮拖(加装配套机具)4台以上。
2.拥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信誉,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并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管理。服务机械必须是服务主体或成员所有,除无人植保飞机外其他机械需安装智能终端定位装置。
(三)规范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乡镇街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合理确定各环节服务作业时间,指导服务组织规范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式三份(服务主体、服务对象、乡镇街各一份),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服务合同由所在乡镇街负责组织服务主体与村委会、农户、种植大户签订,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和其他约定事项;督促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作业服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监管项目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季节,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合同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并接受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的监督指导,同时做好服务资料留存,按照服务环节实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面积统计表》。所在乡镇街负责实时核实作业进度、服务作业质量及服务主体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每个环节作业结束后,须经村委会、服务主体、农户(种植大户)在作业面积统计表(附件7)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核实作业面积。各环节作业结束且签字确认后,服务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服务面积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服务合同、到户清册等资料和农机精准作业平台农机作业记录、无人植保飞机作业记录,结合电话抽查、实地问询和群众满意度等方式,对服务主体申报的补助面积进行调查核实。
4.及时验收审计。(1)项目实施主体在承接的生产环节托管服务完成后,填写《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及时向所在乡镇街申请初验,实施主体对提交的申报资料和作业面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乡镇街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成员须在验收申请表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予以确认负责,初验结果要在项目实施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将相关验收资料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3)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面积进行全面审查和再验收。第三方审计单位根据服务主体的作业服务合同、作业服务到户清册、农机精准作业平台农机作业记录、无人植保飞机作业记录和乡镇街初验资料,结合实地调查问询和抽查,对项目实施主体的作业面积再进一步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4)验收、审核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最终验收结果据实填报《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财政补贴资金。
5.拨付项目资金。(1)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汇总形成服务主体作业服务情况及拟补助资金情况报告。(2)拟补助资金情况经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审核。(3)区财政局审核相关补贴资料,并将核查的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项目服务主体。
(四)总结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全面总结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对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要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宣传、规范项目实施,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各环节工作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街负责组织申报、主体初审、合同签订、任务落实、作业质量、履约监管、面积核实、项目初验等,提供并指导填写相关合同、表单及信息报送。项目实施所在村集体要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服务作业质量面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技术规范制定、机械化技术培训、作业服务质量监督,落实项目管理措施,并做好统筹协调。区财政局做好服务主体申报项目资金资料的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监督指导。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宣传和监管,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服务。推进作业监管平台与中国农服平台数据对接,探索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推进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乡镇街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督促整改,对不配合整改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及“自我服务”、“相互服务”和虚报面积的,取消当年和今后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格;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将资金收缴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一是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二是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三是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四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五是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六是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对于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三年内不得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及其他农业财政项目。
(五)全面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区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公示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主体遴选、实施验收、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项目所在的乡(镇)、村要在政务公开栏一并公示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六)加强廉政建设。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如有出现上述问题,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指导清单
3.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申请表
4.承诺书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
6.六安市叶集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成员情况登记表
7.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作业面积统计表
8.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9.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10.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艺博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孟凡德 区政协秘书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台德炜 区财政局副局长
吴启兵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罗保成 姚李镇党委副书记
刘士扬 洪集镇党委副书记
武 林 三元镇副镇长
杨良俊 孙岗乡党委委员
陆 宇 平岗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督查考核、统筹协调等工作,吴启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林峰、张良喜、徐宇成、王辉、杨求磊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指导清单
序号 |
服务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价格 (元/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
小农户 |
规模主体 |
||||
1 |
水稻 |
旋耕 |
120-140 |
20 |
14 |
2 |
水稻 |
工厂化育秧、机插秧 |
100-160 |
40 |
28 |
3 |
水稻 |
病虫害无人机防治 |
20 |
10 |
7 |
4 |
水稻 |
再生稻收割 |
60-80 |
20 |
14 |
5 |
小麦 |
旋耕 |
100 |
20 |
14 |
6 |
小麦 |
病虫害无人机防治 |
20 |
10 |
7 |
7 |
油菜 |
旋耕 |
100 |
40 |
28 |
附件3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申请表
主体名称(加章):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名称 |
|
地 址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拥有机械类型数量(台/套): 联合收割机: 插秧机: 无人植保机: 旋耕机(加装配套机具): |
||||
育秧能力:
|
||||
服务主体所在地 乡镇街意见 |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局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4
承 诺 书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有关规定,**(填写项目服务主体名称全称)申报了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诺:本服务主体自愿接受乡镇街和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监管,坚决按照项目实施各项要求完成作业,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弄虚作假:
一、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并列入补贴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成员情况登记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核查日期:2024年 月 日
序号 |
作业机手姓 名 |
住址 (乡镇、村、组) |
联系电话 |
机械类型 |
作业机械编号 |
作业机手流转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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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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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备注:本表由乡镇街负责审核,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附件7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作业面积统计表
服务主体(盖章)、村委员(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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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育插秧(亩) |
水稻机械植保(亩) |
小麦机械植保(亩) |
水稻机耕 (亩) |
再生稻收割(亩) |
秋种小麦和油菜机耕(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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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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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以村为单位填写;2.本表需服务对象、村委会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服务主体和村委会均需加章;3.本表一式三份,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附件8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申报面积(亩) |
核查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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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育插秧 |
水稻机械植保 |
小麦机械植保 |
水稻机耕 |
再生稻收割 |
小麦机耕 |
油菜机耕 |
机械化育插秧 |
水稻机械植保 |
小麦机械植保 |
水稻机耕 |
再生稻收割 |
小麦机耕 |
油菜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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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验收意见 |
经核查,该服务主体机械化育插秧核实面积为 亩,机械植保核实面积为 亩,再生稻收割核实面积为 亩,水稻机耕核实面积为 亩,秋种小麦机耕核实面积为 亩、油菜机耕核实面积为 亩。
乡镇街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 验收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9
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服务组织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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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主体□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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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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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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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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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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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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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面积及补助资金 |
作业类别 |
申报补助面积(亩) |
核定补助面积 (亩) |
补助标准(元)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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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 育插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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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植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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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稻 收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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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秋种小麦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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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种油菜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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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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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核定补助 资金(元)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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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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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0
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叶集区
服务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 |
服务总面积(万亩) |
任务面积(按托管系数折算、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 (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项目实施预期成效(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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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水稻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育插秧 |
6.375 |
1.72125 |
140 |
规模经营主体28元/亩,小农户40元/亩 |
255 |
204.15 |
1600 |
1300 |
2024.1.20-2024.7.20 |
13 |
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绿色发展,可带动农民增收2837万元,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 |
水稻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飞防 |
4 |
0.4 |
20 |
规模经营主体7元/亩,小农户10元/亩 |
40 |
31 |
800 |
620 |
2024.1.20-2024.10.30 |
12 |
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绿色发展,可带动农民增收2837万元,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 |
水稻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机耕 |
6 |
2.16 |
120 |
规模经营主体14元/亩,小农户20元/亩 |
120 |
91.25 |
1200 |
890 |
2024.1.20-2024.7.20 |
13 |
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绿色发展,可带动农民增收2837万元,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 |
水稻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再生稻 |
1 |
0.27 |
70 |
规模经营主体14元/亩,小农户20元/亩 |
20 |
17.75 |
200 |
158 |
2024.1.20-2024.8.20 |
3 |
|
小麦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飞防 |
1.5 |
0.15 |
20 |
规模经营主体7元/亩,小农户10元/亩 |
15 |
4 |
350 |
300 |
2024.3.10-2024.4.20 |
12 |
|
小麦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机耕 |
4 |
1.44 |
100 |
规模经营主体14/亩,小农户20元/亩 |
80 |
68.75 |
800 |
630 |
2024.8.20-2024.11.20 |
13 |
|
油菜 |
姚李镇育才村、看花楼村、红星村、裕园村、长塔寺村、龙凤村、光华村、双红村、鲁大庄回民村、合兴村、关山村、大顾店村、曾墩村、漫山红村、山河村、汇文村、长湖村; |
机耕 |
4 |
1.44 |
100 |
规模经营主体28元/亩,小农户40元/亩 |
160 |
111.25 |
200 |
170 |
2024.8.20-2024.11.20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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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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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5 |
7.58125 |
|
|
690 |
528.15 |
5150 |
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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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 ×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街、到村。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7月15日 15时2分
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叶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将《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渠道、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建议0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0条,有关单位(或企业)反馈意见建议0条。
序号 |
反馈人 |
反馈途径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采纳原因 及理由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文件
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关于《六安市叶集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线上意见征集,收集意见采纳情况已经公示,目前该文件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修改,有待进一步论证,暂未印发,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