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叶集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强化征收资金监管,落实惠企惠民政策,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
二、征集渠道:
1. 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895641270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
4.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叶集区民强北路城管局三楼综合办公室,邮编:237431。来信请注明“ 《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5.联系电话:0564-6488412 联系人:杨晓宇。
附件:
1. 《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城管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国家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而设立的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市相继对垃圾处理费征管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正式在我区开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并明确其征收管理,以解决当前相关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提供保障,为维护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
3.《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
4.《六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5〕3号);
5.我市其他县区以及外市、外省部分地区关于城镇垃圾处理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6.中央、我省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以及操作流程的文件规范。
三、起草过程
1、2023年12月18日下午,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秦富好在区行政中心三楼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城镇垃圾处理费开征工作专题会议。
2、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区城管局通过学习我国、省、市有关规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起草提纲,结合我区实际并对比其他县区、市做法充实内容,形成初稿。2024年3月22日,区城管局派代表前往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学习六安市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对初稿进一步完善,并形成《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3、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
四、工作目标
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我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明确征管依据、流程和各部门职责。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六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征收方式。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我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对不同类缴费对象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费。对水消费量不能较好反映垃圾产生情况的部分缴费对象或情形另按以下方式计费: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一次性缴纳;商业网点、广告业、娱乐性场所、网吧、电影剧院、露天排挡、废品回收站按固定费用/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
第三部分:征收流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主管和征收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按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代征。城市供水企业按季向税务部门汇总申报缴纳。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征收部门按其用水量核定其应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出具缴费通知书。非按用水量计费的,由征收部门核定其应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出具缴费通知书。
第四部分:征收管理。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本思路
1.坚持与上位法协调一致;
2.框架大体沿用六安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3.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用水量计费;
4.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标准暂使用六安市标准;
5.需要核定征收的情形由城管部门核定;
6.城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供水企业按用水量统一代征,财政部门拨付手续费,各部门按部门职权各司其责;
7.根据上位法规定追究违法责任。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六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5〕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我区城镇人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产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我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发改(物价)、财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交通、审计、纪检监察、城市供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第六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对不同类缴费对象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 按生产、生活特点和一般规律,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会团体)、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等类型。
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九条 对水消费量不能较好反映垃圾产生情况的部分缴费对象或情形另按以下方式计费: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一次性缴纳;商业网点、广告业、娱乐性场所、网吧、电影剧院、露天排挡、废品回收站按固定费用/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发改(物价)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按用水量计费的,征收流程如下: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主管和征收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按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代征。城市供水企业按季向税务部门汇总申报缴纳。区财政按年从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代征单位3%的手续费。
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征收部门按其用水量核定其应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出具缴费通知书。
第十二条 非按用水量计费的,由征收部门核定其应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出具缴费通知书。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指导监督,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缴费凭证。代征单位应当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示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十五条 代征单位应当单独核算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综合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与代征单位定期共同开展对账。
第十六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实行城镇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具体规定、程序参照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城管部门和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