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叶集区住建局征集时间:[ 2024-01-16 00:00 ] 至 [ 2024-02-15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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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现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了《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叶政办〔2021〕10号)文件。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起草修订的《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诚邀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更加规范管理保障提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ahyeji.gov.cn/hdjliu/yjzjk/index.html)留言;

2.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3.书面信件:邮寄至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区住保中心),邮编237431(来信请注明“关于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叶集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4.联系电话:0564-2770567;联系人:罗海涛;

5.邮箱:3010252189@qq.com。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1年5月4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叶政办〔2021〕10号)文件,经过2年多时间的实施,其局限性日益显现,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当前保障需要,特别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区常住人口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发放、运营管理,有效遏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承租过程中的私自转租、拖欠租金、损坏设施等违规行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有效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切实兜牢住有所居的民生底线,落实应保尽保,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修订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规定,参照了《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及周边县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现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工作目标

通过修定《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程序,扩大住房困难群体保障范围,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不断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四、修订过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2月中旬开始,牵头对《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叶政办〔2021〕10号)文件进行修订。2024年1月 5 日至12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起草修订的《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OA办公系统分别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及部分垂直机构等单位意见建议,现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修订为:城区范围:东至元五路、雪松路、红枫路,南至大雁湖,西至史河,北至户孙路。以下简称“城区” ;第二款 删掉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3万元,”增加“以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修订为:“普通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维持生计的运营车辆除外

第二条 修订为: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城区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2.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3.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第三条 修订为:2.申请人及配偶为区外户籍,在单位中为普通员工,非管理岗工作人员;3.申请人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含)以上;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四条 修订为:1.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2.在城区范围内就业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在职教师、医护人员、公安干警;3、住房困难的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二)申请与审核 

第一条第一款删掉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人为申请人。”条款中:“乡人民政府”修订为:“(镇)人民政府”第二款 修订为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报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开展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专项核查”。

第二条 4)社保缴纳证明”修改为“4)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增加5)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保障方式  补贴按度发放修改为:补贴按季度发放”。

(五)公租房管理 区政府投资公租房按照区住建局统筹,直管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修改为:“区政府投资公租房按照主管部门统筹,直管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万花园廉租房”修改为“万花园公租房”增加“姚李镇”。

(六)分配管理及使用维护 增加:(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增加:(二)对公租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力缴纳租金的,具体减(免)租金的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问题的处理,由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研究,研究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依据。

(八)监督管理   增加:(四)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市场标准收取租金。(五)公租房管理单位、区住建、民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拟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公租房直管单位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政务区公租房、万花园公租房的配租及运营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措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住房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核对以及对城乡低收入(城乡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户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住房保障对象不动产情况认定;区数管局负责公租房大数据审核中各相关部门的数据汇集与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公示、报送等工作,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及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调处工作。

 

 

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以及《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城区范围:东至元五路、雪松路、红枫路,南至大雁湖,西至史河,北至户孙路。以下简称“城区”)或持有居住证并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准,资产核查范围为存款、住房公积金、工资、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维持生计的运营车辆除外);

3.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m2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在企业持有股份;

5.家庭成员不存在2年内房屋产权过户给他人的情况(确因重大事故、疾病等原因变卖房产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城区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3.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5.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配偶为区外户籍,在单位中为普通员工,非管理岗工作人员;

3.申请人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区政府批准,可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1.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2.在城区范围内就业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以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在职教师、医护人员、公安干警;

3、住房困难的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4.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请与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社)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低保证,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收入证明承诺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核实意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或租赁合同;因重大事故、疾病原因在2年内出售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2.受理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和房产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完成初审,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村(社)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并通过家庭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经初审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建立全面的信息台账并报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开展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专项核查。

3.复审。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及核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资产、房产、车辆、经商、纳税、公积金及婚姻状况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转区住建局。

4.终审和公示。区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资格终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未婚的以个人为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无房证明以及住房租赁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7)单位未解决住房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个人工作岗位情况承诺(原件)

9)书面授权同意有关审核机关核实其相关信息的说明。

2.受理和初审。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户籍、房产、合同、社保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和公示。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职工集中造册,向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核查申请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民政局应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复审,签署复审意见报区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建立全面的信息台账,包含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并及时报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开展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专项核查。

4.终审和公示。区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保障人员名单抄送公租房管理单位。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实行年度常态化受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由区财政局安排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保障对象,可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实时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租后需退回自配租之日起已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四、补贴与租金标准

(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综合小区区位、建筑年限、主要入住人群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如下:政务区公租房:4元/m2/月;万花园公租房:1.5元/m2/月。

(二)租赁补贴。低保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20m2,补贴标准为10元/人·月·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m2。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保障面积为20m2,补贴标准为8元/人·月·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m2。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租金及补贴标准视市场租金水平情况适时调整。

五、公租房管理

区政府投资公租房按照主管部门统筹,直管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其中区住建局负责政务区公租房、万花园公租房管理工作,区教育局、平岗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孙岗乡、三元镇、洪集镇、姚李镇负责本单位直管的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直管公租房的管理政策,并向区住建局按季度报送入住人员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入住人员台账。

六、分配管理及使用维护

(一)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实行房源动态管理,对资格审核通过且未配租的申请人建立动态轮候库,及时分配腾退或闲置的公租房。公租房分配后,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根据租期预收公租房当年度房租,租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专户。

(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维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

(五)公租房管理实施管办分开制度,可委托运营机构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提高运营保障能力。

七、其他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与我区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同时享受。

(二)对公租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力缴纳租金的,具体减(免)租金的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问题的处理,由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研究,研究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依据。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承租人因购置、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改变使用性质、破坏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由公租房管理单位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保家庭或个人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原申请、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信息比对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四)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五)公租房管理单位、区住建、民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拟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公租房直管单位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政务区公租房、万花园公租房的配租及运营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措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住房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核对以及对城乡低收入(城乡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户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住房保障对象不动产情况认定;区数管局负责公租房大数据审核中各相关部门的数据汇集与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公示、报送等工作,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及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调处工作。

(六)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联系电话:0564-2770567;联系人:罗海涛;
来信来访渠道
书面信件:邮寄至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区住保中心),邮编237431(来信请注明“关于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叶集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其他渠道
邮箱:3010252189@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4年2月16日 9时24分

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将《六安市叶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通过网络渠道、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本次收到意见建议0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建议0条,有关单位(或企业)反馈意见建议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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